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8.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9.设区的市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现场验收材料。 10.自治区商务厅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还应提供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四)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船,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第1项材料一式3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并经设区的市商务局签署意见、盖章后报自治区商务厅。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由船籍所在地海事或渔监、内河港监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附表10)。

4.船舶所有权证书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

5.《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附表11)。

6.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

7.自治区商务厅核发的加油船规划确认文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申请核

发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受理、审查程序和期限以及听证,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商务厅对于经设区的市商务局上报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的申请,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理由和整改意见书通知所在设区的市商务局并转申请人。

第六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填写并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表》(附表12)及原批准证书,由自治区商务厅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各设区的市商务局负责办理。零售企业申请变更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人应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表》(附表12),向所在设区的市商务局申请,并由设区的市商务局给予办理,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第三十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属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

加油站买卖合同文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另附任职证明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加油站买卖合同文本;经营地址变更,且只涉及到经营住所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第三十一条 仓储经营企业因扩建、迁建需要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人还应按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加油站、岸基加油点因扩建、迁建需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供第二十五条第(三)项除油品购销协议外的所有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 所有许可证书变更,旧证(正副本)必须在申请变更时上交。

第三十四条 因成品油经营证书遗失、损坏、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在设区的市以上报刊登载证书作废声明,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凭报刊原件、刊登费用发票,按申领新证程序上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商务厅建立全区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广西商务厅门户网站上公示成品油经营单位的规划确认和经营批准证书的核发、变更、撤销、注销情况。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成品油经营单位档案。

第三十六条 上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所在地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所在地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逐级上报。属于批发、仓储的,由自治区商务厅上报商务部撤销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收回经营批准证书;属于零售的,由自治区商务厅撤销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收回经营批准证书:

(一)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二)不再具备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相应条件之一,经主管部门确认限期整改无效或拒不改正的;

(三)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第四十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决定歇业半年以上的,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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