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歇业后1个月内填写《成品油经营歇业、注销登记表》(附表13),向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歇业登记。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要求歇业的,报自治区商务厅登记。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的,报设区的市商务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终止经营的,应于终止经营后1个月内向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品油经营歇业、注销登记表》(附表13),上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零售经营单位申请注销,由所在地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设区的市商务局报自治区商务厅办理注销。批发、仓储单位申请注销,由设区的市商务局受理,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将批发、仓储单位上报商务部。自治区商务厅应将注销结果公布。

第四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凡取得经营证书一年以上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月至3月上报经营条件书面检查材料。由所在地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商务局审查。年度审查的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桂商改发[2009]1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 经年度审查合格的,由检查机关在成品油

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审查不合格处理,应限期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改正的,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处理。

(一)不具备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二)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 (三)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歇业的。 (四)无故不按期提交核查材料的。

审查工作结束后,由设区的市商务局汇总审查工作总结。自治区商务厅对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桂商改函[2004]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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