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

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劳社[2009]61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6.11 【实施日期】2009.06.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

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9〕61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珠府〔2008〕138号)的精神,现将《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就业资金的安排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分级财政管理。市属城镇失业人员的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市就业资金支付;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属城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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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的补贴由区就业资金支付。

参加组织订单培训的学员,培训后安排在市属或区属单位就业的,由组织订单补贴对象分别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技工(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职业指导和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市属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属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各项补贴标准和申领拨付办法,按本《通知》和《办法》规定执行。已在失业保险基金申领的各项补贴,不得在就业资金中重复申领。 三、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除本《通知》和《办法》规定外,按《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8〕119号)执行。 四、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关于印发〈珠海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7〕100号)执行。 五、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六、残疾人的各项就业补贴从残疾人劳动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补贴标准和申领拨付办法按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期限,除珠府〔2006〕143号文规定招用原《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时间截至2007年底)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计算年龄的时间截至2011年底)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此前已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八、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所涉及就业备案、失业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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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均以珠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凡该信息系统中没有信息记录或者定点职

业培训机构(包括定点企业培训就业基地,下同)在组织开班前不按规定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不给予补贴。不按本《办法》规定,逾期(因客观因素导致逾期的除外)申请就业补贴资金的,视作自动放弃就业补贴。

九、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应当组织学员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鉴定考核;开展创业培训后,应当组织学员参加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的综合考核。不组织参加鉴定或创业培训综合考核的,不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由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自行承担。

十、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级就业补贴办法,并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十一、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符合申领条件但未申领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本通知下发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就业补贴。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

一、补贴项目标准及申领时间 (一)岗位补贴

1. 补贴对象: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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