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三: (1)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 (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 4.简述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答: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 专业:法学 2018年12月 课程名称【编号】:物权法【1150】 A卷 大作业 满分:100分 一、简述题(共5小题,任选3题作答:8分/题,共24分,多选不计分) 2.简述最高额抵押权的特点。 答: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具有以下特征: (1)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主要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 (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二、案例分析(共5小题,任选2题作答:18分/题,共36分,多选不计分) 案例二: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手表以市场价卖与不知情的丙,丙又赠与女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故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债权友丁, 丁戴上3 天后在街头被戊偷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申捡到。申将该手表交给当尚未发生,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担保。 (2)最高额抵押权的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即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最高额抵押权具有非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期间某一具体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不因此消灭。 3.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1 -
地派出所。 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但1 年后,该手表仍无人认领。于是派出所即依照有关规定将手表交给代售店拍卖。该手表后来被A 以拍卖价买下。 请问: (1)谁最终享有手表的所有权?请说明理由(9分) (2)该如何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9分) 答: (1)A最终享有手表的所有权。 (2)乙对甲承担赔偿责任。戊对丁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可以肯定丙基于善意而取得手表所有权。但此时甲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乙要求赔偿。丙是手表的所有权人,因此赠与给丁的行为有效,丁取得手表所有权。戊因违法行为,不可能取得手表所有权。此时所有权仍归丁。申,拾得遗失物,交派出所,符合物权法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一年后无人认领,手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176条中规定,(1)《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所有权人可以申请判决撤销,但此题中条件不明确)。A基于拍卖,合法取得手表所有权。 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 案例三:甲为搞运输,决定购买一辆汽车,但需资金10万元。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法规定以该财产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甲乙之间订有抵押合同,且抵押物不是《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必须登记的财产。《担保法》第43条规定,自己所有的一幅价值5万元的古代名画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以其他财产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乙仍担心甲不能按期还款,于是甲父又以其所在的中学校舍为其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登记。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并以该套古代名画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后,甲即将古代地的公证部门。故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名画交付丙。甲得款后,购买了汽车。汽车在运输过程中肇事,致使甲无力偿还借款,产(2)《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丙在保管过程中不慎将名画损坏,送自图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到丁处修复,因无力支付修复费5000元,该幅名画被丁留置。丁有一次拿出该画让朋友戊欣赏,被戊看中,遂出价40000元买下了该画。 请问: (1)甲乙之间的抵押是否有效?(3分) (2)甲父与乙之间的抵押是否有效?(3分) (3)甲丙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否有效?(3分) (4)丙丁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3分) (5)乙、丙、丁对该幅名画的权利谁可以优先行使?(3分) (6)该幅名画的所有权最后属于谁?(3分) 答: 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中学校舍是教育设施,依法不得抵押,所以甲父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无效。 (3)《担保法》第62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 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钾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案中,甲内之间订有质押合同,并且甲已将名通移交于丙占有,故甲内之间的质押法律关系合法(1)、甲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2)、甲父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无效。 (3)、甲丙之间是质钾法律关系。有效 (4)、丙之间是加工承担合同法律关系,因丙拖欠修复费,丙」之间形成留置法律关系 (5)、丁可以优先行使留置权、。 (6)、该幅名画的所有权最后属于戊。 解析: 有效 (4)内委托丁修复名面,丙是定作人,是承揽人,两者之间形成加工承法律关系。根据《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邻里本法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问约定的期限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 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財产折价或着以拍卖、变卖记该財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运输、加工承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本案中,丁是留置权人,丙是债务人,丙丁之间的留置关系合法有效。 - 2 -
(5)《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本条表明,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同时存在同一抵押标的物上时,留置权优先于已登记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又优先于质权,因而留置权当然优先于质权。本案中,丁享有合法的留置权,因而丁可以优先受偿注意,在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下,留置权最优先,其次是已登记质权,再次是已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权和质权都未已登记时,质权优先手抵押权。 (6)戊因为善意取得而享有该幅名画的所有权。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合法占有人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由取得原物的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例如,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如果该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卖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5、结合材料内容,试论建筑区分所有权的性质。 尚某与陶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共同居住于单位家属楼同一层相邻。两户住宅中间,有一条共同使用的通道,并有一个临街窗子。尚某先入住,就将这条楼道打上隔断,自己装杂物用。陶某入住时发现此事,曾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断的意见,尚某没有接受。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双方都交房款购买了住房的所有权,住房成为私房,陶某又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断、该处楼道应共同使用的要求,尚某仍不同意。经过单位领导调解不成,陶某遂向法院起诉。 答: 本案中当事人各自购买了住房的产权,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本案中的争议主要在于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三、论述题(共5题,任选2题作答:20分/题,共40分,多选不给分) 1、试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物权法定原则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Typenfixierung)。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