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交通部 (97)交基发246号 1997年5月4日
总说明
一、本规定应与《疏浚工程预算定额》和《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配套使用,是编制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的依据。
二、本规定适用于航道、港池等疏浚工程。陆域吹填工程和维护性疏浚工程可参照使用。
三、本规定的取费标准适用于一级疏浚施工企业。其他不同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取费标准,可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水运、疏浚工程基建主管部门指定颁发并抄报交通部基建管理司备案。
四、本规定中的直接工程费采用统一基价计算,其工、料、机的市场价格与基价的差价列入专项费用。
五、部交工发[1993]441号文颁发的《疏浚工程概算定额》因其基础数据已有变化,应停止使用。目前,部正在组织编制新的《疏浚工程概算定额》,在新的概算定额未颁发前,编制疏浚工程概算时,可根据施工条件,合理地套用《疏浚工程预算定额》,计算出疏浚工程费后乘于扩大系数1.05。
六、单项疏浚工程(需单独编制概算的工程项目)应根据《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和《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计列工程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和预留费用等有关费用。 疏浚工程费用项目划分:
疏浚工程费用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和专项
费用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章 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 一、定额直接费
指施工过程中消耗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挖泥、运泥、吹泥费,开工展布、收工集合费,管线、管架安拆费。
泥、运泥、吹泥费:指在挖泥、运泥、吹泥过程中各种船舶和排泥管的使用费。编制概、预算时,按疏浚工程相关定额计算。
开工展布、收工集合费:指船舶进退场的费用,编制概、预算时按疏浚工程相关定额计算。开工展布、收工集合的次数,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只计算一次。若因工程量较大,需要跨冰封期施工,可按实际情况计算开工展布、收工集合次数;自航耙吸挖泥船开工展布、收工集合按挖槽长度10km计算一次,小于10km时按一次计算,每超过10km增加一次;对经常性进行维护的疏浚工程,则按每月计算一次。
管线、管架安拆费:按疏浚工程相关定额计算。 二、其他直接费
指疏浚工程定额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 冬费:指各种船舶在烟台和黄河以北地区(包括烟台和黄河地区)施工时因卧冬需要所增加的费用。编制概、预算时,烟台及其以北沿海地区按定额直接费的15%计算,黄河及其以北的内河地区按定额直接费的15%计算,其中黑龙江地区按定额直接费的30%计算。
山区航道施工增加费:指挖泥船在山区河流航道上施工时因洪水期流速大,影响工效所增加的费用。编制概、预算时,按定额直接费乘费率计算(详见附录B)。黄河及其以北内河地区卧冬费与山区航道增加费不得重复计算。
疏浚测量费:指浚前、浚中、浚后的施工测量费。编制概、预算时均按疏浚工程量每万m3700元计算。
施工浮标抛撒及使用、维护费:指浮标的的抛撒、使用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沿海地区按每座天200元计算,内河地区按每座天100元计算。浮标抛撒需要使用航标船时,其调遣费按相同功率拖轮的调遣费计算。
浚前扫床费:指新建工程因对水下情况不明,需要在施工前扫床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清理障碍物和扫床船舶的调遣费)。编制概、预算时按扫床面积每km23万元计费。
施工队伍调遣费:指施工船舶、设备等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非成建制地由原施工地点(或由基地)至另一施工地点所发生的往返调遣费用。调遣次数,工期在一年以内原则上按一次计算,工期超过一年的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费用内容:包括被调遣船舶准备、结束调遣和执行调遣中的船舶艘班费及封舱、启舱、改装、拆除、复原所发生的费用及管线人员、设备、仪器、材料的调遣费等。
1、船舶在调遣航行期间,自航船舶按使用艘班计算,被拖船舶按停置艘班费计算,调遣航行期间自航船舶的航速按附录C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