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案例分析(个人整理,仅供参考)

第二章

【案例】W自来水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W项目)使用国债资金,在确定施工招标方案

时,招标人决定W项目自行招标,并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伍。

【问题】1.W项目施工是否必须进行招标?为什么?

2.W项目是否可以由招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队伍?为什么?

【答案】1.是。因为W项目使用国债资金,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

融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设必须经过审批部门审批,其施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2.不可以。如果采取邀请招标,须符合相关规定,并且需要得到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因为W项目使用国债资金,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按照规定应当得到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

【案例】项目背景: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整理完成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打电话要求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所在地进行签收和领取。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两家投标人没有到招标人所在地进行领取,其中投标人A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及时传真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投标B则一直到开标前3日才来领取。开标后,投标人A、B分别进行了质疑与投诉,理由是招标人没有在投标前15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去修改送达投标人,直接影响了其投标结果,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定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问题: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参考答案:本案中,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存在一些缺陷。《招标投

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投标人A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受到了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传真件,不存在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知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问题;但如上述,招标人在处理投标人B的问题上存在一些缺陷,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B。

【案例】2000年5月,某县污水处理厂为了进行技术改造,决定对污水设备的设计、安装、

施工等一揽子工程进行招标。考虑到该项目的一些特殊专业要求,招标人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随后向具备承包条件而且施工经验丰富的A、B、C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A、B、C三家承包单位均接受了邀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对新型污水设备的设计要求、设计标准等基本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把项目搞好,招标人还根据项目要求的特殊性,主持了项目要求的答疑会,对设计的技术要求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三家投标单位都如期参加了这次答疑会。在投标截止日期前l0d,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安装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接下来三家投标单位都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单位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由于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理解错误造成了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l0min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要求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由于投标单位A已撤回投标文件,在剩下的B、C两家投标单位中,通过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综合评价,最终选择了B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1)投标单位A提出的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参考答案】 1)合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只要书面通知招标人即可。

(2)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有以下两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1)招标人不应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l0d修改招标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至少15d(而不是l0d)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不应该仅从剩下的B、C两家投标单位中选择中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时,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案例】 2008年9月25日,某市地震局要建设一栋地震监测预报大楼,大楼建筑

面积4000m2,连体附属3层停车楼一座,总造价2100万元。工程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由于地震监测大楼在设计上要求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并经建设单位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级资质。经过公开招标,有A和B参加了投标,两个投标单位在施工资质、施工力量、施工工艺和水平以及社会信誉上都相差不大,地震局的领导以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对究竟选择哪一家作为中标单位也是存在分歧。

正在局领导犹豫不决时,有单位C参入其中,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地震局某主要领

导的亲戚,但是其施工资质却是三级,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局常委会同意让C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停车楼交给C单位施工。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A与地震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问题:(1)在上述招标过程中,地震局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是否合法? (2)从上述背景资料来看,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为什么? (3)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参考答案】 1)不合法。地震局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

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2)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如下: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以此决定取舍; 5)其他行为。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南昌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

C、D、E 5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9年1月20日上午10: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2009年1月20日,A、B、C、D 4家投标单位在上午10: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上午11: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在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问题:(1)哪些单位是无效标,请解释?

(2) 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 (3)通常情况下,废标的条件有哪些?

【参考答案】(1)在此次招投标过程中,C、E两家标书为无效标。C单位因投标书

只有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要求,为废标;E单位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按规定应作为废标处理。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废标的条件如下:

1)以虚假方式谋取中标 2)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3)不符合投标的资格条件或拒不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4)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案例】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09年3月20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甲、乙、丙

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3月25日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4月5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3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该3家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

问题: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该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1)从3月25日发放招标文件到4月5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这段时

间太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

2)开标时,不应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3)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而且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也不符合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是办公楼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案例】某单位办公楼施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共有七家通过资格预审。其中通过资

格预审之一的A公司, A公司拟派的项目经理是赵明,他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签上本人姓名并加盖A公司公章,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半小时,赵明又派该公司新分配来的实习生张伟递交了一份补充资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2%。但是,招标单位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李红拒收A公司的补充资料,理由是必须由在投标文件上签字的赵明本人来送。

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主持人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

问题: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

请分别作简单说明。

参考答案: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

(1)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李红不应拒收张伟递交的补充文件,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张伟作为A公司的职工,递交的投标文件是有效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应由招标人主持开标会,并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主持和宣读。

(3)资格预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承包商已通过资格预审),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

(4)公证处人员确定所有投标文件均为有效标书是错误的,因为该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仅有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赵明的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的盖章或签字,应作为废标处理。如果该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对该项目经理赵明有授权,且有正式的委托书,该投标文件可作为有效标书处理。

【案例】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组织公开招标,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共受理了7份投标文件,随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有一个投标人没有派人参加开标会议,还有一个投标人少携带了一个证件的原件,没能通过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A、B、C、D、E组织了开标。

投标人A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当场宣布A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不进入唱标程序。

唱标过程中: 投标人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要求其确认了其中一个报价进行唱标;

投标人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查对了其投标文件中工程报价汇总表,发现投标函上报价的小写数值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一致,于是按照其投标函上小写数值进行了唱标;

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唱标后,当场宣布D的投标为废标。

【问题】(1)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或唱标投标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如不正确,

正确的做法应怎样?

(2)招标人在唱标过程中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1) 不正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招标人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后,先行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的做法不符合该条规定,因为资格后审属于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内容,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完成。所以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的投标人的做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2)不正确。1)针对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应直接宣读投标人在投标函(正本)上填写的两个报价,不能要求该投标人确认其报价是这中间的哪一个报价,否则其行为相当于允许该投标人二次报价,违反了投标报价一次性原则; 2) 针对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无须去查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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