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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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被调查对象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中显示的任何问题,律师均应持审慎的怀疑态度,作更深入地了解和探究。

9.4接受监督原则

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职务,应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债权人会议对有关问题的质询或询问。

第10条 聘请专业人员

10.1 管理人为履行职责的需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会计、审计、评估等事务,可以经人民法院许可后聘请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或者机构。

10.2 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10.3 管理人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应经人民法院许可,并合理确定报酬。

第11条 管理障碍的排除

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员不配合管理人工作,管理人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管理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12条 程序的区别与转换

12.1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应分清在清算、重整、和解中作为管理人职责的区别和工作的重点。

12.2由破产清算转入和解或重整,由和解转入清算或重整,由重整转入清算的,管理人应根据管理人在转换后的程序中的职责履行职务。需要办理财产和营业管理权移交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第13条 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收取

13.1律师事务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管理人报酬方案由人民法院确定。

13.2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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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13.3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申请法院进行调整。 13.4管理人收取报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三)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13.5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14条 保密

对于管理人工作中暂时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团队各成员应注意保密。 第15条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15.1管理人依据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可以向债权人主席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有关事项。

15.2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通知的内容应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15.3管理人应保留相关的会议通知记录。 第16条 管理人工作底稿

管理人成员履行各项职责应制作并保留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适宜长期保存。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6.1管理人与债务人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等进行交接的有关情况及证据;

16.2有关本指引第22条第1款企业状况调查的情况,包括与被调查对象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被调查对象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被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记录调查过程的相关资料以及有关调查结果的报告;

16.3有关债务人企业的审计、评估材料; 16.4清收债务人企业的债权的情况;

16.5有关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抵销权、担保物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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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情况; 16、7 法院有关的裁定、决定、命令等; 16、8对保留意见、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16、9其他有关履行职责的重要资料。

第17条管理人辞职

17.1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辞去管理人职务: 17.1.1 发现与本案存在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有利害关系的; 17.1.2 案件特别复杂,管理人的能力难以保障业务质量的; 17.1.3 有其他客观原因不适合担任管理人情形的。

17.2管理人的辞职申请被法院批准,原管理人应与法院新指定的管理人办理交接手续。在与新管理人办妥交接手续前,原管理人仍应依法履行职责。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原管理人应当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17.3管理人的辞职申请不被法院批准,管理人应继续依法履行职务。管理人仍坚持辞职,并对案件处理造成不利影响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18条 律师为管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在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中介机构或组织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接受管理人的委托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时,可以参考本章的具体内容,具体职责范围由与管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确定。

第二节 接管债务人企业

第19条 定义

本指引所称接管债务人企业,专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法院的指定作为破产管理人,指派律师接收债务人企业,全面控制债务人企业财产和经营管理权的行为。

第20条 接管前的准备

20.1律师事务所接受指定后,应立即安排律师到法院阅卷,了解破产案件基本情况。阅卷范围包括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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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其他卷宗材料。

20.2在接收企业前,管理人可以根据现时掌握的企业的情况,确定接收企业时管理人成员的分工,制定接收企业的方案。

20.3接收企业前,管理人可以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交接的内容和范围,要求做好交接准备,并告知违反交接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20.4接收企业前,管理人可以向企业内部员工和与企业外部的有关人员通知和公告企业接管的有关事项。

第21条 接管手续

21.1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通过阅卷初步了解债务人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应及时接管债务人企业,凭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同债务人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1.2管理人按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清册等逐一清点,接收所有的财产、账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交接完毕,双方在移交书和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移交书和移交清单至少应一式四份。

21.3在接管过程中管理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的财务人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情况,了解债务人企业注册成立、注册资本、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资产负债等情况。

21.4管理人应将接收债务人企业情况作成报告,附有关材料,提交给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21.5出现交接人不能交出应交接财产、物品或资料的情况,应该在交接记录中记明,并要求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线索,以明确责任和利于管理人向有关方追索。

21.6企业有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应同时安排人员进行接管。接管的步骤和项目参照以上本规程中的相关内容。

21.7企业有对外投资的,管理人应根据投资的情况,采取措施对该投资股权或其他权益进行接管,对于企业因该投资而外派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应纳入管理范围,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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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接收的项目

管理人接收债务人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22.1实物财产;

22.2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商业票据;

22.3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22.4印章,包括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印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等各种印章;

22.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企业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22.6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以及审计、评估资料;

22.7公司章程文本、公司管理制度文本、股东名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的档案文件;

22.8各类合同等法律文件及其他债权、债务文件资料; 22.9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22.10人事档案文件;

22.11电脑数据、企业管理系统授权密码; 22.12 企业其他各类技术及商业资料; 第23条 接管财产的财产管理

23.1管理人接管企业后,要对债务人财产实施全面的调查、管理,确定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真实性、完整性或自然状态等情况,并编制企业实有财产清单。管理人可以组织留守人员协助管理人接受企业 ,清点企业财产、登记造册,查明企业实有财产状况。

23.2管理人应根据各类资产的不同性质,依法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保障债务人财产的安全和价值的最大化。

23.2.1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接管,主要是接管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与不动产相关的协议(如租赁)。对于权属范围不清、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未登记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确权或登记。对于闲臵的具备对外出租条件的不动产,如果案件处理周期比较长,可以在不影响最终变价清算的前提下对外出租,以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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