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指引
65.3 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注意以下问题:
65.3.1 管理人应认真制定分配方案,保障分配方案的财产和债权的真实性、分配数据准确性和分配顺序的合法性。
65.3.2破产分配的方案应包括破产分配的方式和时间;以货币分配为原则,必要时可以提请债权人会议以实物分配、债权分配。根据情况,可进行多次分配。
65.3.3进行债权分配的,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并应对债权价值取得债权人会议的确认。将经法院确认的债权向债权人分配的,管理人应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并将有关债权证明文件交给债权人。
65.3.4破产人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65.3.5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应当参与破产分配,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交付给债权人。
65.3.6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应当参与破产分配。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待判决或裁决生效后处理。
65.4管理人应编制破产财产分配表,按受偿顺序详细列明各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经确认的债权额、受偿额、受偿比例等。
第66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确认
66.1管理人应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66.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应当将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在将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前,管理人可以听取债权人会议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改,但应保证分配方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分配顺序。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管理人应将分配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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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67.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公告办法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本次分配的财产额、领取财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逾期受领的处理和法律后果、提存部门和费用等。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对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提存的分配额的处理情况。
67.2管理人应要求领取人出具债权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管理人应填写破产财产分配登记表,逐项进行登记,办理手续;有关交付财产的凭据、收据等均应装订入卷,待分配工作结束后向法院移交。
67.3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将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按《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68条 破产程序的终结
68.1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68.2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68.2.1破产财产总额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68.2.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数额;
68.2.3《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第1至3项各债权的受偿数额和受偿率 ; 68.3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应并附破产费用明细表,共益债务明细表,各类债权分配明细表,分配登记表。
第69条 工商注销登记
69.1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发布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