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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注意以下问题:

65.3.1 管理人应认真制定分配方案,保障分配方案的财产和债权的真实性、分配数据准确性和分配顺序的合法性。

65.3.2破产分配的方案应包括破产分配的方式和时间;以货币分配为原则,必要时可以提请债权人会议以实物分配、债权分配。根据情况,可进行多次分配。

65.3.3进行债权分配的,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并应对债权价值取得债权人会议的确认。将经法院确认的债权向债权人分配的,管理人应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并将有关债权证明文件交给债权人。

65.3.4破产人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65.3.5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应当参与破产分配,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交付给债权人。

65.3.6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应当参与破产分配。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待判决或裁决生效后处理。

65.4管理人应编制破产财产分配表,按受偿顺序详细列明各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经确认的债权额、受偿额、受偿比例等。

第66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确认

66.1管理人应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66.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应当将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在将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前,管理人可以听取债权人会议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改,但应保证分配方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分配顺序。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管理人应将分配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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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67.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公告办法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本次分配的财产额、领取财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逾期受领的处理和法律后果、提存部门和费用等。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对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提存的分配额的处理情况。

67.2管理人应要求领取人出具债权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管理人应填写破产财产分配登记表,逐项进行登记,办理手续;有关交付财产的凭据、收据等均应装订入卷,待分配工作结束后向法院移交。

67.3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将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按《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68条 破产程序的终结

68.1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68.2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68.2.1破产财产总额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68.2.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数额;

68.2.3《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第1至3项各债权的受偿数额和受偿率 ; 68.3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应并附破产费用明细表,共益债务明细表,各类债权分配明细表,分配登记表。

第69条 工商注销登记

69.1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发布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9.2管理人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应当准备以下文件: 69.2.1管理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69.2.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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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3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69.2.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9.2.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69.2.6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69.2.7公安机关出具的缴回管理人印章的回执。

69.3管理人应在注销登记完毕后,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第70条 档案文件的移交

破产企业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管理人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

第71条 管理人职务的终止

71.1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71.2 存在下列情况,管理人应将有关事务处理完毕: 71.2.1存在未决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的;

71.2.2仍有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人民法院要求管理人继续处理的。

71.3管理人应在事务处理完毕后,将有关情况报告人民法院。

第三章 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一节 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72条 向债权人提供债权清收法律意见

律师应根据债权人委托和其所提供的情况,向债权人提出最有利的清收方案。 72.1当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建议债权人及时申请保全或执行措施。

72.2当债权人的债权是有担保的债权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建议债权人行使担保权; 72.3当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已经被其他债权人申请保全或执行,但执行尚未终结,律师可以建议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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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当发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31、32、33条规定的行为,根据破产法可追回财产的,律师可以建议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72.5如果债务人有破产法第2条的情况,而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律师可以建议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72.6当债权人有意收购债务人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建议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然后与债务人进行重组谈判,或者申请债务人破产,进行企业净资产的收购。

第73条 代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

73.1代理债权人起草破产申请书,应当按《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载明有关事项。

73.2写作破产申请书应注意的事项:

73.2.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指他们的自然情况,如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单位、主体资格证明等;

73.2.2申请目的,根据债权人有无重组债务人企业的意愿,确定申请债务人重整或破产清算。

73.2.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即破产原因存在的事实和申请的法定理由。包括债权发生的事实、数额性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和提出申请的法律依据。

73.3 代理债权人编制证据目录及证据卷。证据卷是申请人用以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况而要求对其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资料。包括:(一)证明债权存在、有无担保、数额的证据;(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73.4准备好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后,代理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73.4.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管辖法院为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73.4.2级别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3.5破产申请人不交纳申请费,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73.6代理债权人撤回申请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律师可以代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回破产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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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73.7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而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律师可以代理债权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74条 律师代理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根据法院确定的期限,就自己被债务人拖欠的或对债务人享有的其他债权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的行为。律师代理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做下列工作:

74.1 提示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律师应及时提示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74.2 为债权人准备债权申报书及证据材料。债权申报书应包括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名称或姓名、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债权发生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据。律师代理债权人进行申报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74.3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可或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律师可以代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然后按诉讼未决债权向管理人申报。未决债权申报应提供起诉书和法院受理通知作为证据。

第75条 律师代理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

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委托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律师可以从有利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异议、建议和行使表决权。

75.1核查债权。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律师应审查债权是否成立,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若债权表被债权人会议通过,律师对债权表可以代理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5.2监督破产管理人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律师应考虑破产管理人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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