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 、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根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近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此在碰到一些法律题目时,经常手足无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定趋势,希看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把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在精神医院医治的精神病人,遭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侵害,单位有错误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错误”是指行为人实实施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感其行为的侵害后果,而希看或放任这类侵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留意,即没有足够的谨慎和勤恳,例如,对侵害后果应当预感到而没有预感到,是未合谨慎;预感到了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免,是未合勤恳 。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否留意是受他的年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范围等各种条件制约的。这些方面也就成为判定有没有错误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如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学校职员责任时,坚持“仔细 的家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错误的衡量标准。     错误原则一般适用于对一般侵权的回责,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项:即侵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行为人错误。这里特别应留意的是,违法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实施法律所制止的行为,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致他人受侵害,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常常成为幼儿园民事纠纷的争辩焦点,易使幼儿园在法律讼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错误原则,则没必要由原告方证明其主张,而由被告方证明自己无错误,若不能证明自己无错误则推定为有错误。     二、“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     “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分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职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保***”中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第三章“学校保护”第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来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欺侮人格尊严的行为。 [!--empirenews.page--]    第16条第一款: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文娱、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避免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条:幼儿园应当作好保育、教育工作,增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第26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52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导致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增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规程”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12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第13~20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制定有关制度,对在园幼儿的衣、食、住、行全面看管及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须遵守的法规。     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职员”第41条是赏罚条款。假如教职工在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出现失职,明显 适用本条的罚则。     第八章“幼儿园与幼儿家庭”第47条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当教育幼儿的任务。     五、《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3 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增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在幼儿全面发展教育中,幼儿体育始终是第一名的,而幼儿体育中重要的内容是安全、卫生、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的教育与培养。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3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增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酷爱祖国的情感和良好的品德行为。由本条可见,《民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幼儿园为幼儿的监护人,但幼儿园却承当着类似监护的职责。 [!--empirenews.page--]    第16、17、18、20、21条都明确具体地强调了幼儿园在幼儿安全卫生方面应尽的职责。     第五章,是奖、罚则,幼教工作者也必须了解。     六、国家教委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国家教委教基[1991]8 号)中规定:“学前班应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我委(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拟订的《学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试行稿)可做为指导学前班保育与教育工作的根据。”     以上的法律条文与幼儿园工作紧密相干,每位园领导都应当熟练地把握。一旦发生有关民事纠纷,幼儿园若能证明自己的工作在以上方面无瑕疵,才会被以为是无错误的。值得留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总是以为幼儿园负有监护义务的,即不管幼儿园对幼儿在属其看管期间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有没有错误,幼儿园都要作为临时监护人,对幼儿的人身安全承当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