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动自治区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村级组织自我保障、服务群众、推动发展的能力,加快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明确发展目标

实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合作社,下同)全覆盖,每个行政村(含城中村、农村社区,下同)均要设立和发展一个村民合作社,并把村民合作社培育成一个具有发展活力、能带动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经营主体。力争到2018年底,每个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2万元以上(其中已经脱贫摘帽和计划脱贫摘帽的贫困村达到3万元以上);到2020年,每个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

二、培育壮大村民合作社

(一)支持村民合作社兴办经济实体。支持村民合作社组建工程施工队、农业服务队、运输公司、益农信息社,以及出资成立集体企业、

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网店等类型的经济实体。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合作社探索资产项目化经营,与其他经济主体或集体成员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断丰富集体经济发展形式。

充分发挥基层供销社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广“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合作模式,共建产后和服务项目,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共同打造乡村综合服务大平台。建立激励机制,对集体经济增收突出的村集体进行奖励,实施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基本报酬+绩效考核+集体经济发展创收奖励”的报酬补贴制度,允许各村经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当年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的纯收入新增部分的10%-15%提取奖励资金,对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二)增强村民合作社“造血”功能。支持村民合作社充分利用集体资源,通过集体自办、招商引资、能人领办、入股联营等形式,大力发展农业、工业、服务业项目,经营所得按股分红。支持城镇附近的村民合作社,积极发展社区配套服务业,通过经营和服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支持村民合作社盘活资产,引导将集体土地、森林、山岭、“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园地、水面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后剩余土地等资源通过流转方式,以及停用的旧村委房舍、校舍等集体资产通过出租等方式,获得财产性收入。

鼓励村民合作社按照保底分红、按股分红等方式,以集体资产和财政扶持资金等参股专业合作社和经营稳定、发展前景较好的工商企业。鼓励和支持地域相邻、资源相近、产业相似的行政村跨地域联动发展产业,支持多个村民合作社共同出资组建经济联合体,抱团发展集体经济。探索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委托财政部门管理,基金产生的收益作为村集体收益。

(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018年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纠错工作。

继续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入市机制。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定期更新制度,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和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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