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手册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证明;所有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材料员、安全员的岗位证书、身份证、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社会保险凭证证明,到市建设局申领《吉安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手册》或在吉安建设招标投标网(网址:http://www.jajszbtb.cn/)下载。

第九条 诚信管理手册是本市和进吉建筑业企业在吉合法承接工程的信用档案,记录企业及项目管理人员在吉的业绩和奖惩情况。持诚信管理手册方可参加本市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特级施工企业、特种行业的专业施工企业以及经批准的施工企业在招投标前未取得诚信管理手册的在缴纳10万元诚信保证金后可先行参加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若施工企业中标,则必须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按规定补办诚信管理手册。凭诚信管理手册退回诚信保证金;若施工企业未中标,则在十天内退回诚信保证金。

第十条 领取了诚信管理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和法人代表、资质等级、指定在吉负责人等,应从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国(境)外施工企业进吉施工按照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在吉承接工程后,应组织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管理员、材料管理员必须是本企业进吉诚信备案人员。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在施工中应遵守国家、江西省及本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管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诚信管理手册的处理:

(一)进吉企业在吉无固定的办公场所,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进吉登记的资料不相符的;

(二)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

(三)企业管理不规范,机构不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不到位,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设置与施工工程规模程度不相适应,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经4次以上检查均不在施工现场的视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五大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四)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出租、涂改、伪造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诚信管理手册的,以及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使用诚信管理手册的;

(六)不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

(七)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八)不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的;

(九)在吉施工期间发生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等级事故的; (十)在建工程创标化工作不合格的;

(十一)违反《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 (十二)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对所持诚信管理手册的本市、进吉建筑业企业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有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当年的年检通知进行年检申报,填写年检报表,提交诚信管理手册,交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对年检资料齐全的企业,市建设局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检结论,记录在诚信管理手册年检栏内。

第十六条 年检的内容是:建筑业企业施工条件是否符合诚信注册备案登记时应具备的条件;是否与其施工承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建筑业企业是否存着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施工条件符合诚信管理手册登记时应具备的条件,且与其在吉施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在过去一年中没有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已整改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建设局收回其诚信管理手册,在两年内市建设局不再发给该企业《诚信管理手册》,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吉安建设招标投标网公告。 1、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

2、连续两年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

第十九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特殊情况企业可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在规定时间没有参加年检的本市、进吉建筑业企业,其诚信管理手册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诚信管理手册,应在本市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补发。 第二十一条 进吉企业终止在吉承接工程,应到市建设局办理离吉手续,同时上缴诚信管理手册。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