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的纠纷案例分析

就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的关系来讲,一个是提供服务收取管理费,一个是享受服务支付管理费,二者应该是一种比较单纯的合作关系。然而,随着中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进程的逐步加快,许多大中城市的市民的居住条件及物业管理水准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物业管理快速发展进步的同时,我们发现一些城市的物业管理领域处于一种特殊的紧张关系之中。近几年,《物业管理条例》具有突破性地表述了物业管理所涉及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激发了广大业主维权的内在热情和潜能,二者先后发挥作用,使得原本较为模糊而平静的物业管理领域成为矛盾的激发地段。

一 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利益纠纷的主要类型

近年来,涉及小区物业管理的纠纷案件频发且呈现急剧上升势头。这类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物业管理费纠纷

1.业主以各种理由拖欠物业管理费用

业主因种种原因,如未打扫小区卫生、保安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引起业主不满,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予以抵制引发纠纷的居大多数。在此类纠纷中,物业公司往往是原告,依照《合同法》规定,业主可以行使与对方违约程度相适应的合同履行抗辩权。

2.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规范而引发诉讼

此类案件是因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规范或业主以种种理由单方面要求降低管理费用等导致的纠纷。

3.业主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造成前期物业管理时间延长为由拒付管理费

因房产公司在开发前期多由其自己成立物业公司或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期满后仍旧继续履行前期合同,后业主对原物业公司所履行义务不予承认而拒付物业管理费,这类纠纷近来亦时有发生。

(二)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引起的各种纠纷

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失职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损害,业主起诉物业公司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业主财产损失赔偿纠纷;小区公共设施伤人的赔偿纠纷;小区公用部位侵权的纠纷;小区公用部位的出租经营问题;小区停车场收费纠纷;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而致纠纷。

(三)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引起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

主要表现在:规划变更导致业主权益受损;业主购房时的规划在交房时往往发生变更,房屋格局和小区环境与售房时的承诺有差异;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质量差;配套项目缺项甩项;个别开发企业对这些遗留问题采取能拖就拖,能省就省,能不解决就不解决的策略,工程完工,开发企业撤走,问题甩给物业管理企业,从而造成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诸多纠纷;建筑权属不清;公摊面积的划分确定和附属用房经营收益分配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二 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利益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 (一)房屋质量有问题,业主能否拒交管理费

现在的小区在建设、销售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例如房屋建筑质量差、发布虚假广告、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面积有误差、房款计算错误等等。这些问题要

等广大的业主入住以后才逐渐暴露出来,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开发商已将楼盘销售完毕,对此不闻不问,很多业主便以拒交物业管理费作为抗议和斗争的方法,业主的这些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呢?

案情简介:某物业公司,从2009年1月起为小区业主提供保安、保洁等物业管理服务。王先生是该小区业主。自2009年1月起,王先生未向物业公司缴纳过物业费、以及代收费共计18354.77元及滞纳金4211.16元。王先生称,欠费是事实,但数额不清楚,没交费的原因是因为房屋质量有问题,地面、墙体有裂缝、墙皮有脱落、卫生间和厨房的房顶渗水等。另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售房时承诺要奉献一个全新的物业。王先生据此认为物业服务应当是免费的,他所购买的房产是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该公司与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蔡某。据此,王先生认为二者是一体,物业公司理应对王先生的房屋质量问题加以解决。

评析:物业公司称,房屋质量问题和物业管理没关系,该质量问题均是室内 自用设施及王先生自用部位的问题,在质保期内应由房地产公司负责,超过质保期应由业主自己负责,与物业无关。另外物业费及代收费与房屋质量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能作为不交费的理由。法院审理认为,售房宣传资料,并非物业公司免费服务的承诺。物业公司依据该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收取物业费合法有据,王先生认为应当免费服务的辩称不能支持。关于王先生提出的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及代收费用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因此,王先生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水、电、暖、煤气等费用共计18354.7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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