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包括50%),以及政府性资金虽然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

(二)单位预算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单位按年度提报预算,报上级单位和财政局审批。

第三条 本单位设基建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财务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滕州市畜牧兽医局。

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

第六条 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和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基建项目办公室提出项目建议,向市财政局申请立项。

立项申请一般应于每年年初提出。

第七条 需要到发改委立项的项目,依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审核审批。投资规模按照预算造价确定,工程决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造价的20%。 (一)工程预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或维修项目(以下称一般项目),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后批准建设,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二)工程预算5-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以下称规模项目),由处基建项目办公室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理由、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城管局对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研究。对于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由城管局集中上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

(三)工程预算3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下称重大项目)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六制”管理

(一)项目法人制。基本建设项目均需实行项目法人制,落实法人主体和实施管理责任。

(二)合同管理制。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合同管理,一般项目建设合同应载明建设规模、施工周期、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工程造价等要素,规模以上项目应采用建设部门监制的施工合同文本。合同中具体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精神不得矛盾或冲突。

(三)预决算制度。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预决算制度,预算内容应包括所有施工项目,严格控制范围外项目。工程决算必须经过审计鉴证,属于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确认。 (四)招投标制度。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基本建设必须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五)工程建设监理制。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确定专人负责,落实现场施工管理员,规模以上项目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和规模以上房屋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监理。

(六)竣工验收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首先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申请处基建项目办公室组织验收,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会同发改委、财政部门共同验收,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条 基建项目合同价款达2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工程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政府采购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的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达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外包业务,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经局党委会审议,可以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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