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操作指引

发票管理操作指引

一、 基本要求

第一条 公司经营所需发票由财务部向主管税务局申请购买。 第二条 财务部购买发票后,指定发票专管员(会计)负责保存,业务部门(公司)需要使用时领取,并进行领取登记。

第三条 严格按要求保管好发票,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条 发票拆封、使用前应先清点发票的套数及起止号码,如发现缺漏,错乱和掉页现象,应整本退回税务机关;填写开具发票时各联必须盖“发票专用章”后才可使用。

第五条 按顺号开具发票,已开具的发票需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发票需及时收回保管,如有作废发票要剪角处理防止再次流通,定期装订成册确保完整无损;如发现遗失发票或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及税务机关反映,以便及时处理,免遭损失。

第六条 严禁代开、虚开发票;转让、转售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不准随意满足顾客要求开“卖甲开乙”发票,帮助他人弄虚作假;不准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发票;不准盗用发票;不准以收据、白纸条代替发票使用;严禁开“大头小尾”的发票;严禁携带空白发票外出使用。

二、 购销管理

第七条 根据已填开发票数量和实际需要,需要部门业务公司告知发票专管员(会计)购买备存。

第八条 已由税局核销的发票,需要部门业务公司登记核销、专人保管,以便存查。

第九条 不得擅自损毁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保存。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核查后销毁。

第十条 更换发票专管员(会计)必须办理好相关人员交接手续,由监交人签名后生效。

第十一条 应自觉遵守发票管理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管理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及时改正,如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连带法律责任。

三、 发票的开具

第十二条 发票开具由需要部门业务部门(公司)进行开具,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时,客户名称必须写全称,不能简写;避免以后检查时分不清楚。

第十四条 开票日期,必须是经济业务发生时的实际日期(在线开票系统是按开票当日为准),不能提前或退后,做到当天开取。

第十五条 开具收入(收费)项目,应该是什么就填开什么,有多少项写多少栏,不能只写大类或主要项目。

第十六条 开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时,必须按实际或标准填写。严禁填开“大头小尾”发票。

四、 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适用各种增值税应税收入、劳务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按税局规定填开。

2. 必须由发票专管员(会计)保管好开票IC卡、使用密码和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

3. 发票专管员(会计)每月对《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清单进行整理并核对。

4、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

5、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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