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32

违反有关规定,未及时维护更新测速设备,导致2015年底以来京昆高速安康段无正常使用的测速设备,无法有效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对所属秦宁中队违反有关规定和上级通知、暂停夜间联勤联动巡查的问题失察,对京昆高速安康段夜间巡逻管控力度不足。

四川省

10.富临运业成都公司及相关分公司。

(1)城北客运中心未按规定对进站发班客车进行车辆安全例检; 未严格执行车辆顶班制度,为非本站发车的豫C88858号大客车录入 车辆信息并允许其顶替川AE0611号卧铺客车报班发车;没有认真对进站乘车旅客的身份进行查验,允许未购票乘客进入发车区;出站口 门检人员未按规定查验驾驶人身份,未认真清点乘客人数,驾驶人出站签字存在代签等问题。

(2)富临运业成都公司违反规定,将城北客运中心安全管理机构与富临运业成都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精简合并,导致城北客运中心无安全管理机构、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辆报班、安全例检、进站验票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设置不合理。

11.四川汽运成都公司及相关分公司。

(1)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对公司所属的超长班线客车包而不管,没有按规定与驾驶人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出车前安全告诫,对车辆承包人使用非本公司驾驶员的问题失管,未合理安排

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

(2)四川汽运成都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对超长班线客车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缺失,对四分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管。

12.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北管理所。

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认真落实对城北客运中心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对城北客运中心长期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违反规定,未按职责收集并向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上报城北客运中心长期允许未经安全检查车辆发车、旅客进站验票不规范 等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问题。

13.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组织开展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城北客运中心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未按规定责令城北客运中心限期改正长期存在的安全管理环节漏洞。 对四川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及其四分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所属客运管理科、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北管理所日常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

14.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按职责监督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依法履行对道路客运企业和场站的监管职责,未认真督促成都市道路运输

管理处向成都交通执法总队移交城北客运中心站内需要给予处罚的证据材料,对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未认 真履职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

15.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

违反规定气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高速公路过境客车不按批准站 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16.德阳市罗江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违反规定',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高速公路过境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17.绵阳市涪城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违反规定,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高速公路过境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四)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 ? 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发生以来,司法机关已对28人立案侦查。其中,公安机关

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15人,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 立案侦查13人。对检察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具备条件的及时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暂不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且已被依法逮捕的中共党员,由有管辖权限的党组织及时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对14个涉责单位的 32名责任人员(河南省13人、陕西省10人、四川省9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在32名责任人员中,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9人,记过 处分4人,行政记大过处分9人;行政降级处分6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1人,撤职 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有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员给予内部问责处理。

事故调查组建议责成河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一)免于追责人员(3人)。

1.王百明,豫C88858号大客车驾驶人,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 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冯公浩.豫C88858号大客车驾驶人,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 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席玉光,豫C88858号大客车乘务员,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 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移交司法机关人员(28人)。 河南省(18人)

1.聂电周,豫C88858号大客车主要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崔乐民,豫C88858号大客车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张海波,豫C88858号大客车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4.董双全,豫C88858号大客车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5.李学治,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八公司驻成都城北客运中心调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6.高水立,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经理助理兼经营科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7.闰纪争,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安全科科长,因涉嫌重大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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