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市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的
通 知
兰教基〔2017〕543号
各县(区)教育局,兰州新区教体局、高新区社农局,幼儿园:
为切实规范我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切实维护儿童权利、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甘肃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甘肃省幼儿园保教管理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制定《兰州市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并就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切实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督导评
估办法》,结合《兰州市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各县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完善幼儿园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风险管控,强化准入管理,强化技术手段监管,形成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各幼儿园要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问责机制,明确相关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切实维护儿童权利
各县区、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严把教师入口关,认真落实持证上岗制度,把师德表现作为录聘用教师的先决条件。严把教师培训关,严格按照《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要求,实施针对性培训,把依法从教、师德师风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幼儿教师职前培养、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严把教师考核关,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建设作为幼儿园工作考核和办园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凡有违反师德规范要求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要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广大幼儿园教师为人师表、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幼儿。严禁歧视、侮辱、虐待和体罚幼儿,时刻将儿童身心健康,生命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各县区要加强对各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幼儿园伤害幼儿等恶性事件,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防止幼儿园伤害幼儿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幼儿安全健康。
三、进一步开展专项督查,切实规范办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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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要指导幼儿园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严格各类幼儿园准入资格的审定,加强对幼儿园年审、评估、督查工作的力度。加强对幼儿园招生、收费、安全、食品卫生、保教工作、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各县(区)要立即开展全面排查工作,通过深入幼儿园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座谈问卷等形式,全面掌握各园规范办园情况。对各种不规范办园行为,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教育行为严重影响幼儿身心健康的幼儿园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各县区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本县(区)排查工作情况总结报市教育局基教二处,就民办幼儿园排查情况形成专项总结报市教育局成教处。
基教二处联系人:陈志林,电话:8801779,总结电子版传至120520972@qq.com邮箱。
成教处联系人:马永雁,电话:8801390,总结电子版传至66024275@qq.com邮箱
附件:兰州市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
兰州市教育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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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幼儿园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幼儿园形象
幼儿园名称要用词健康向上、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与所在区域、办园实际相符,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效果的“国际”、“中华”、“中国”、“双语”、“阿语”、“艺术”、“示范”等字样;同一个县(区)内不得有同名的幼儿园,同一品牌连锁机构要注明“**幼儿园**分园”。幼儿园大门醒目处要悬挂幼儿园等级标牌、责任督学公示牌、安全警示标识牌、营养食谱公示牌、收费标准公示牌等必须公示的标牌;各项规章制度要挂牌或上墙,在家长最易看到的位置布置家园共育宣传栏,并公示幼儿园各项工作问询电话,树立依法办园、规范办园、科学办园、开放办园、民主办园的良好形象。非幼儿园性质的其它托幼机构不得使用“幼儿园”名称标识。
二、规范安全管理
幼儿园要设立安全警卫室,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控体系。要严格幼儿园出入登记制度和幼儿园安全警卫制度,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幼儿园。确因需要进入的,须凭有效证件登记、留存、备查。要在园门或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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