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维护集团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控股产业公司、农牧场有限公司实施内部监督控制,依法监督和评价财务收支以及与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下列单位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全资或控股产业公司、农牧场有限公司。

第四条 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审计经费,应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设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予以配置和保证。

第五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接受本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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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领导,对本企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审计机构的领导,对***审计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人员设置及要求

第六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根据企业的规模及实际情况,经***批准后,企业可设立总审计师。

第八条 ***审计部部长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高级任职资格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资格,各级企业审计部部长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资格。***审计部部长的任免由集团董事会批准。各企业审计部部长、副部长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审计部的意见,并按集团人力资源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 ***及各级企业审计部部长除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从事五年以上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的经验。除集团、各级企业审计部长外的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财会、审计等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初级以上职称;二是具备三年以上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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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经验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优先考虑取得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聘任需事先报集团审计部备案,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报集团审计部备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1. 与审计对象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2. 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 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常审计业务的。

(二) 各级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该级企业审计部部长决定;企业审计部部长的回避由集团审计部决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集团审计部部长决定;集团审计部部长的回避由集团管理层决定。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构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逐级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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