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

聘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苏教师[2012]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02.23 【实施日期】2012.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苏教师〔2012〕9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有关高校主管部门:

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做好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口径 (一)关于评审条件

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和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4个文件的通知》(苏职称〔2009〕15号)规定条件。 1 / 2

其他人员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

通知》(苏职称〔2003〕2号)规定条件。 (二)关于岗位数额

各校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当年可使用的岗位数额。要按照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确保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申报岗位

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

1.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对象为专职辅导员,即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的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2.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因工作需要,现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并一直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在首次聘用期内仍可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但其岗位仍为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首次聘用期结束后,须按照所聘岗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关于同级转评

除已有规定外,凡按现聘岗位申报高一级职务,比照原有职务,属跨系列、跨岗位的,均须同级转评。

(五)关于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9〕70号)规定,对近3年高校从海外引进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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