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装卸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

8、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贮存要求:

(1)易燃易爆有害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他物资混合贮存。

(2)贮存易燃易爆有害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3)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5)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7)易燃易爆有害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8)存放易燃易爆有害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9)存放易燃易爆有害物品的地点应挂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10)严禁在存放易燃易爆有害物品的库房和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

(11)氢气瓶、乙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特制订本制度。

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主管领导;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住建局、安监站、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伤亡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到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企业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时报到公司。

(2)、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3)、死亡事故:公司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经公司安全生产部批准。 (2)、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直管部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5、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1)、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6、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2)、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3)、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分配有职工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7)、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8)、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预防施工现场火灾,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工程、员工和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特制订本制度。

1、公司总经理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为直接责任人,公司保卫部为主管部门,直管部设兼职消防员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

2、实行消防安全管理逐级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公司主管领导每年与各直管(属)部、分公司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直管(属)部、分公司与各项目部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项目部与各分包单位或队伍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3、各施工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报公司保卫部备案或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备案、办理相关证书。

4、各项目部应设消防安全责任人(兼职),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和人员,由保卫部组织相应的消防安全培训。

5、定期开展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施工现场应有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

6、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公司每季度由保卫部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记录,形成检查通报;直管(属)部、分公司进行月检,并记录,形成检查报告报公司保卫部;项目部进行周检,并记录。凡查出火灾隐患,应以书面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及负责人,限期整改,并检查整改情况。

7、各项目部根据工程规模,按要求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栓箱、消防沙龙带、灭火器、消防标牌等。

8、消防器材的采购,必须在合格厂家采购,并定期进行维护。 9、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照防火防爆要求进行隔离存放,并设专人负责监管,并设明显标志。

10、施工现场应在显着位置设立消防器材布置图。配电房、办公地点、库房、食堂及施工用火、用电现场都应配备灭火器。明确划分作业区、仓库区、材料堆放区、生活区、各区域间防火间距不应少于20米。

11、电工、焊工从事电器设备和电、气焊切割作业或需明火作业时,作业人要有操作证、上岗证和动火证。动火证由作业班组负责人申请,项目经理及消防责任人批准,并由消防责任人进行消防安全交底。交底后,应在安全交底上填写交底内容、交底人、被交底人签名。动火证当日有效,地点变换后要求重新办理动火手续,消防责任人进行现场监护。

12、有重点部位和特殊区域要配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特殊工程的人员要进行防火知识及操作的培训,并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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