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管理局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港口管理局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局交通港航行政许可办理活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业务处室、局属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管理机构(含局委托初审的单位,以下简称局属许可机构)、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办理交通港航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一门式服务要求)

局机关业务处室、局属许可机构办理交通港航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通过受理中心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和局属许可机构是本市交通港航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以下统称许可机关),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交通港航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决定等工作。

受理中心受许可机关的委托,具体负责交通港航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制证、收费、送达以及部分可以当场决定的交通港航行政许可

事项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办事项目的公示)

受理中心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以及政务公开的规定要求,将交通港航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交通港航行政许可结果、投诉电话等在受理大厅和上海交通网上予以公示。

前款规定的公示内容与更改信息,由局机关业务处室、局属许可机构按照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规定负责向局法规处提出,经局法规处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通知受理中心予以公示,上海市交通港航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上网与更新。

第六条(申请接收登记)

申请人申请办理交通港航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受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应当接收申请,并当场登记。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交通港航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局机关业务处室、局属许可机构不得直接接收交通港航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如果许可机关收到交通港航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信函时

应当及时转送受理中心。

第七条(申请材料处理)

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港航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港航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港航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港航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港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交通港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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