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放炮不响”到煤矿井下爆破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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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放炮不响”到煤矿井下爆破安全管理

作者:周成武

来源:《山东工业技术》2017年第07期

摘 要:本文分析了近段时间来煤矿采掘现场“放炮不响”事故的常见原因,提出了整改措施。在行文中作者将整改措施的着重点放在安全管理上,旨在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重视,增强管理人员的爆破安全意识,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爆破;安全;管理

DOI:10.16640/j.cnki.37-1222/t.2017.07.070 0 引言

近段时间来,某煤矿接连出现多次“放炮不响”的事故。较为严重的一次事故,某班放炮工作面只有5个炮眼,连续起爆了3次,仍然没有全部爆破完毕。类似事故,不仅影响了生产施工进度,更为严重的是在施工现场留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爆破作业现场施工人员将此类事故汇报到矿相关技术主管部门,请求调查原因,但相关技术部门对现场作业人员的答复仅仅是“由于爆破作业人员连线不良造成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此答复仍满腹疑虑,认为其原因不仅仅如此简单。作者的观点和现场作业人员的认识有一致之处。 1 “放炮不响”主要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放炮不响的主要原因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爆破作业人员操作不当、作业现场环境影响、爆炸物品质量不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缺失等。 1.1 爆破作业人员操作不当

爆破作业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放炮不响事故,在煤矿爆破事故各类因素中所占比重较大。主要有:连线不良,如接头内夹有炮泥、煤(岩)粉造成起爆网络电阻过大,超过起爆器额定起爆电阻值而拒爆,甚至直接导致线路不通;脚线生锈,导致接头电阻大拒爆;脚线连接处没有使用绝缘胶带包扎,裸露的接头相互接触,造成网络电流分配不均或短路拒爆;脚线接头接触轨道、水管、金属网、有水岩石或煤层表面,甚至个别接线头浸入水中,造成网络电流流失;联线方法没有用标准的“电工接线法”,电流通过时形成“点”接触,造成网络电流分配不均;装填炮泥时将电雷管脚线绝缘外皮捅破或脚线被折断,造成漏电或断电;混装了不同质量的电雷管等。 1.2 作业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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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有水、潮湿,易造成漏电,导致拒爆;工作面金属支架、轨道、金属网等物品管理混乱,易造成漏电,影响起爆。 1.3 爆炸物品质量不好

起爆器起爆能力不足或故障,导致起爆电流不能满足电爆网络起爆要求;网络中的电雷管电阻差值不符合规定的电阻差值,导致网络内的电雷管起爆不良;电雷管、炸药本身质量不好等,影响电雷管正常起爆。 1.4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缺失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责任意识淡薄,电雷管全电阻测量程序走过场,只做到了雷管导通,而没有记录电雷管的电阻值,没有将不符合电阻值要求的雷管检测出来。相关管理部门对爆炸物品的管理不到位,对诸如保管员只做导通,不对电阻值进行比较的经常性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得发放给爆破工的电雷管电阻值出现较大偏差,导致部分雷管起爆,而另一部分没有起爆,造成放炮不响事故频繁发生。引言中5个炮眼连续3次起爆仍然没有完全爆炸的主要原因不仅仅是连线不良的问题,网路中电雷管电阻值出现较大偏差或雷管质量问题应是该类事故首先需要考虑的因素。

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到位,脚线之间的接头或母线与脚线接头应用绝缘胶带包扎的要求,口头上讲了,手头上不做,导致接头处与导电体接触,电流分流,引起放炮不响事故。 2 预防“放炮不响”事故的措施

煤矿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应是预防“放炮不响”等类爆破事故发生的重点。

煤矿井下爆破安全管理主要涉及到井下爆炸物品仓库安全管理、井下人力运输爆炸物品管理、爆炸物品现场储存安全管理、爆破作业现场操作安全管理等诸多方面。

就本文引言中的事故而言,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井下爆炸物品仓库安全管理应该是预防发生该类事故的主要因素。

2.1 爆破作业人员连线操作要严格按照爆破作业规范进行

煤矿企业应强化爆破作业人员管理。爆破工在放炮前必须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连线人员在连线前必须将手洗净,去除脚线铁锈,连线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连接牢固,不得出现虚接并确保其对外绝缘。在潮湿有水的地方应避免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接头必须悬空不得接触煤(岩)体以及铁轨、水管、金属网等导电体。 2.2 必须加强对爆炸物品的验收、保管、检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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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要加强对爆炸物品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井下爆炸物品库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入库爆炸物品检查、检验工作,及时发现不合格爆炸物品。发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合格产品,并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同一起爆网路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要求为爆破工发放电雷管。加强对电雷管的检查、检测工作,发放给爆破工的电雷管的最大电阻值与最小电阻值的差不得大于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给出的规定。 2.3 加强发爆器的统一管理与发放工作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检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发爆器严禁使用。发爆器钥匙必须由爆破工本人保管,严禁交由他人保管或转接发爆器。严禁采用导线短路方法测试放炮器。 2.4 成立专门机构指导爆破作业

煤矿企业应建立专门机构或人员,加强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及技术指导工作,帮助现场作业人员解决在爆破作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爆破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遇有特殊情况时,要虚心听取现场作业人员特别是爆破员的意见、建议,综合分析爆破现场的各种因素,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煤矿爆破安全管理是煤矿生产安全诸多环节中的重要一环,要从人员、环境、爆炸物品、管理等各方综合治理,确保爆破作业安全、有序。 参考文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安全规程[M].煤炭工业出版社 ,2016. [2]GB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S].2014.

[3]周成武.井下爆破工[M].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周成武,男,教师,从事安全培训教学近30年,主持编写了《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班组长》等多种全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通用教材,经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主持编写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统编教材《井下爆破工》系列,经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另有多篇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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