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源管理制度、计量方法

二、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协调,分析解决公司各单位计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企业内部消耗、产量等数据计量,并对相关数据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处理考核。

3、负责出企业产品的计量工作及用于外贸结算的计量数据的计量与确认。

4、负责组织实施盘库计量工作。 5、负责计量器具检定、监督管理工作。

6、建立计量基准、企业计量最高标准及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7、保证计量检定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做好相关台帐。

8、遵守和执行计量法规的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到到。 9、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三、计量监督制度

1、贯彻执行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

2、制定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并监督保证其准确度。 3、对制造、修理、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4、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鉴定,调剂计量纠纷;

5、监督计量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处。 6、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规,统管公司的热、长、电、力、化等

计量工作,并监督公司各单位执行计量法规和有关规定。

7、根据生产发展规划,制定公司计量管理、计量标准、计量检测等方面的规划,并督促实施。

8、组织编制计量器具检定、维护、检修和安全技术规划及各种计量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9、建立建全在用计量器具卡片,参与计量器具核定、更新、移迁、报废等工作。

10、进行计量认证,负责仲裁公司内各单位之间因计量纠纷、解决计量方面出现的矛盾。

11、对违反计量法规的行为和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12、随时监督检查公司内各单位各种计量器具的管理,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计量使用规程的,有权令停用,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是指单独的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 根据计量法及集团公司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2、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得使用。

3、残次的计量器具零件不得使用。

4、进口的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的不得

使用。

5、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五、计量器具周检制度

1、按照规定的周期,按时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2、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送检。

3、必须由考试合格的检定人员承担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对本公司不能自检的应及时报送。

4、检定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检定规程检定。 5、周期检定要有原始记录,并妥善保管。

6、企管部计量组定期检查各单位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情况,对不按周期检定的单位,提出批评或经济惩罚,对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造成事故者,使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7、检定员若对工作不负责,造成计量器具失准者,给生产造成损失者,由检定员负全部责任。

六、综合统计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核算的整体功能,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我公司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制定统计工作责权制度及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依

据,是综合统计、专业统计、分厂(车间)统计与班组统计活动的重要根据。是协调统计核算、会计核算、业务核算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

二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三条 准确、及时、全面、系统的搜集、整理和分析企业在生产过程各方面、各环节的统计资料。

第四条 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及地方统计调查的各项依据。

第五条 为编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长远规划和检查、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提供依据、

第六条 为党政领导决定方针政策和反映执行情况提供依据。 第七条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为群众参加企业管理、开展劳动竞赛提供依据。

第八条 为企业实行科学管理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经济信息和依据。第九条 为企业的生产发展进行预测和展望。

三 统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条 统计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统计管理是企业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统计管理与其他管理工作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一条 统计核算是企业“三大”核算(统计、会计、业务)的中心。统计信息是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的主体。

第十二条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统计工作既有服务作用,又有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参与企业管理、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参谋作用。

四 统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根据《统计法》第一章第四条之规定,我公司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全公司设立受总经理直接领导的综合统计机构。 第十六条 各专业、各分厂(车间)、各班组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至上而下形成公司统计、处室统计、分厂(车间)统计、班组统计四级统计网络。

五 统计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根据《统计法》第四章第十八条:“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与啊,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之规定,公司这只综合统计、专业、分厂(车间)统计、班组统计。

第十九条 综合统计设在企业管理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专业统计分别设在生产管理部、技术中心、财务部、劳动人事部等单位。并负责相应的专业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分厂(车间)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班组统计一般设置记录员或兼职记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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