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国中医药法监发[2014]5号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2.25 【实施日期】2014.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法监发〔2014〕5号)

局机关各部门、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实践,我局将2003年8月15日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20日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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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所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四条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2 / 4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所属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行文;

(三)行业发展规划、计划; (四)标准、规范等技术性文件;

(五)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 (六)指导性质的文件及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 (七)单纯转发的文件;

(八)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清理、归档,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卫生行政部门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开的原则。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超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责范围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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