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节税技巧案例技巧解析

企业所得税节税技巧案例技巧解析

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方法大致有二:一是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应用好节税技 巧。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节税,就是充分应用国家的各项减免税政策,来降低企 业纳税成本。例如,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如果你满足了高新 技术企业的条件,就可以合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如果你有几条没有满足 ——比如你的科研人员人数不够,那你就应调整人员结构,把科研人员的人数 调整上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依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对于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有些企业是“坐享其成”的,那些优惠就 是冲着他们去的(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例如软件企业,国家明文规定鼓励 其发展,政策就把其锁定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

有些企业是“靠边”的,例如一个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由于投入的科研 经费没有达到政策规定的比例,够不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因而就也享受不 到税收优惠。这就属于“靠边”的企业,也就是离国家政策的要求“差一点”。 对于这样的企业,把“差一点”补上,比如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符合规定的 比例,满足所有条件,就可以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合法地享受企业所得税的 减免政策。

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更多企业是“鞭长莫及”,比如商品流转企业,你怎 么靠,也靠不上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因为国 家的税收政策,也不是什么都鼓励的;还有一些税收政策是起限制作用的。

靠不上政策,我们就应用节税技巧,同样可以减轻企业的纳税成本。

依据目前的税收政策,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思路也有二:一是提高 税前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增加费用扣除数额;二是合法地增加无限制的费用, 在税前扣除。通俗地说就是:要么提高收入(增加限制费用的扣除计算基数); 要么加大费用(无限制费用)。这也是企业所得税最基本的节税思路。

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技巧很多,我们选择“拆分组织结构”和“利用相关税 收政策”这两招来讲解,一是要阐释上述两个节税思路;二是想为企业介绍两 个能产生立竿见影节税效果的应用案例。

案例 1:分设企业,增加所得税扣除限额,减轻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 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 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扣除规定了限额,企业超标就要进行纳税调整。以某企业的数据计算 如下:

某生产企业某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 20000 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 160 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3500 万元。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限额 计算如下:

业务招待费超标:160-(160×60%)=64(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3500-20000×15%=500(万元)

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4+500)×25%=141(万元)

费用超标的原因是企业的收入“低”,如果收入基数提高了,那么费用的 扣除额也就多了。问题是:企业没有那么大的市场份额,是无法靠市场销售立 马提高收入的。在这个条件下的节税技巧就是:拆分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就 是通过分设企业来增加扣除限额,从而增加税前的扣除费用,减轻企业所得税。

我们可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 生产的产品以 18000 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 20000 万元对外销售。 费用在两个公司分配: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各分 80 万元,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 1500 万元和 2000 万元。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因最后对外销售仍是 20000 万 元,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

这样,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结果如下:

生产企业:

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 80 万元,扣除限额=80×60%=48(万元)

超标:80-48=32(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 1500 万元,而扣除限额 =18000×15%=2700(万元)

生产企业就招待费用大于扣除限额 32 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销售公司:

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 80 万元,扣除限额=80×60%=48(万元)

超标:80-48=32(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 2000 万元,而扣除限额 =20000×15%=3000(万元)

也是招待费用超标 32 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4 万元(32+32),应纳税额为: 64×25%=16(万元)

两个企业比一个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 125 万元(141-16)。

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中的交易价格会影响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即生产 企业以多少价款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才能保证两个企业都不亏损?如果一方 亏损一方盈利,那亏损一方的亏损额就产生不了抵税作用,盈利的一方则必须 多交企业所得税。所以,交易价格一定要仔细核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是关联企业,那么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也要注意 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以免在受到税务机关稽查时说不清楚。但在实务中,产 品大都有批发价和零售价,并且还可以根据批量大小,确定不同的批发价。所 以,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确定交易价格有很大的筹划空间。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国家税法限制的费用,我们可以通过新设 企业、增加扣除限额的途径来解决。但前提条件是不能违法,并且要测算好相 关的数据,不要“按下葫芦浮起瓢”,这边节约了税金,那边却又多交了税金。

案例 2:利用免税收入和无限制费用减轻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不超标的贷款利息允许无限制扣除,利用这两项优惠 政策,为某企业设计的国债投资节税方案如下:

1.操作思路

企业先期投资 500 万元买入国债,然后在国债市场通过抵押贷款再买入国 债(国债回购,类似贷款买国债),放大到 20000 万元。

2.收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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