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附件2申报专项验收资料

附件2

建设单位网上向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申报专项验收资料

规划国土部门:

1.《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登记表》(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内容一致);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 3.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4.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5.申报工程的工程实测总平面图和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一份。建议提供各朝向立面完整的现状照片(能清晰反映建筑及周边环境情况)。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1.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3.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工程竣工质量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正文、附件),②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③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3.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的说明;

4.防雷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统计汇总情况表(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无障碍设施专项验收及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等合格文件;

5.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问题全部整改完成的说明;

6.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等的说明。

房屋测绘部门:

1.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及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

2.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 消防部门: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计的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5.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综合审查合格书,技术咨询报告等审查意见。

民防部门: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2.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人防工程设防指标核对记录; 4.人防工程移交意向书;

5.涉及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应提供“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依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档案验收。 给水部门:

给水部门认可的工程预验收记录。 排水部门:

工程竣工报验申请及竣工资料。 电力部门:

工程竣工报验申请资料。 热力部门:

工程竣工报验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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