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条 为统一我院道路工程的制图方法,提高制图效率和制图质量,便于技术审查和技术交流,制定本规定。
第 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道路工程各阶段设计和院标准图编制。 第 1.0.3条 我院道路工程制图,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 1.0.4条 对执行条文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时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第 1.0.5条 条文中按指定的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如非必须按指定的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其写法为“可参照……”。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设计文件
第 2.1.1条 设计文件第一册或每标段第一册由封面、扉页、图纸目录、说明、设计图及封底等组成,其余册由封面、图纸目录、说明、设计图及封底等组成。
第 2.1.2条 设计文件每册封面上应列出
一、公路建设项目名称(或工程代号)、里程全长及标段划分; 二、设计阶段及设计文件名称; 三、单列项目文件子名称; 四、本标段号及工程范围; 五、本册编号及册目划分; 六、测设单位名称及英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