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和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且符合下列条件: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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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3、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市建筑业协会提交创建“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的目标,并在项目开工两周后,以文件的形式将创建“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作方案(计划)报建筑业协会一份;县、区(开发区)的工程还应报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一份。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大门醒目位置悬挂“争创合肥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牌”,供社会监督(见附件1)。
第八条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和综合验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第九条 市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及过程监督,秉承“好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工程项目参加综合验评,并对申报示范工地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申报工地主体结构层数1/2前,填写《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见附件2);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提出申报意见,经评估合格且符合条件的报送至协会;协会应在结构封顶前组织综合验评,并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合肥建设网上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待工程竣工结束后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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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危险性较大工程未进行辨识、评价、登记建档和公示的; 3、高大模板、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无方案(含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或不按方案落实措施的;
4、塔吊、人货电梯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拆不按要求告知、检测、验收、登记的,塔吊防外电、防碰撞措施不力的;
5、悬挑脚手架的悬挑型钢、悬挑高度超过规定的,悬挑层未用木板全封闭的或采用钢管悬挑脚手架的;
6、塔吊悬挑式卸料平台未与建筑物结构连接牢固的,人货电梯、龙门架安全防护门不符合规定的;
7、临时用电不符合“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外电防护不严的;
8、现场封闭不严的,三区分离不清的,或生活区内“五小设施”不全的;
9、现场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4〕43号)文件要求设置临时设施的或工地食堂没有领取卫生许可证的;
10、项目专职安全员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和食堂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11、文明创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12、施工现场排污、噪音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得分为85分及以上,综合验评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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