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议程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第六条 讨论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

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第七条 讨论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教代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履行讨论通过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教代会票决通过;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未获得学校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或办法,应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再次召开教代会讨论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大会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扩大会议等其它方式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方案或办法由校长颁布实施。

第八条 评议监督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应每年进行一次,形成制度,也可以与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学校领导工作结合进行。评议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评议的内容为德、能、勤、廉、绩等五个方面。

主要程序: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小组;被评议领导干部向教代会作述职报告,经教代会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小组对评议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写出评议意见报学校党组织;将评议意见与被评议领导干部见面;向教代表代表通报评议情况;向学校党组织提出对被评议领导干部的奖惩建议;学校党

组织将评议结果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教代会的代表

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或系(所、年级)或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团(组)长。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

教代会代表应按以下比例确定:教职工80 —200人者代表为35% —25%左右;教职工201—500人者代表为25% —20%;教职工501 —1000人者代表为20% —10%;教职工1001 —5000人者代表为10% —6%;教职工5000人以上者代表为8%—5%。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教职工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民族地区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不能设“当然代表”。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会的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或五年,与教 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若调离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失效,缺额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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