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商业贿赂的罪与罚 - 图文

海外商业贿赂的罪与罚

网易另一面

导语: 全球最大化妆品直销商雅芳因涉及中国市场的贿赂问题,日前已将三位中国区高管辞退。与此前多家跨国公司深陷“贿赂门”的情形相同,雅芳也是栽在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制约之下。这部颁布于1977年的法律如何在全球化的今天仍然坚强维护着美国商业系统的诚信,十分值得关注。[详细]

69个国家的3600多家企业中有近40%在经营活动中具有贿赂行为

全球化时代,商业贿赂已成为影响国际社会和世界经济的跨国现象。央视的调查数据显示,美国2008年有11家公司、26个自然人成为《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以下简称FCPA)相关案件的被告(不包括和解案件),2009初美国司法部有91起类似案件正在审理。而美国FCPA自1977年制定到2008年的31年间,总共只有67家公司因为商业贿赂被起诉。世界银行的报告也充分说明商业贿赂不是某个国家的专利,全世界每年用于贿赂交易的资金有1万亿美元,69个国家的3600多家企业中有近40%在经营活动中具有贿赂行为。1994年初至2001年初,美国政府 掌握了其海外公司为竞争400个价值高达2000亿美元的国际合同,都曾进行了商业贿赂的基本事实。[详细] 金融危机后美加大FCPA执法力度

有分析认为,金融危机的爆发是美国进一步加强商业反腐败打击力度的客观原因。美国司法部部长、首席检察官埃里克·霍尔德称,石油、天然气、制药以及生物工程行业成为此轮反腐败风暴的重点。2008年底以来,美国加大了FCPA的执法力度,美国证交会在旧金山办事处增设反海外腐败专案办公室,重点监控硅谷跨国公司的亚洲业务。[详细]

已经有115年历史的雅芳化妆品公司4名高管因被指控在中国行贿被革职,雅芳股价随后出现大幅下滑。

尽管可能有损企业利益,但公平竞争更重要

1977年制定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经过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改,是目前美国打击跨国公司海外贿赂等腐败案件的利器。在如今贿赂几乎成为“商业习惯”的国际贸易领域,这种“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单方政策是否符合美国的根本利益?早在立法初期就遭遇的极大争论。单方面立法来约束本国公司和个人进行海外贿赂,是否将使美国公司的竞争处于劣势地位?这类立法是否与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市场的理念相忤?

国会辩论认为,贿赂行为并不是成功市场活动的要素之一,市场经济的内涵在于通过竞争提供最优价格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贿赂恰恰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这正是政府干预的理由之一。此外,虽然行贿对象都是外国政府官员,但其消极影响也会及于国内,而且在不少案件中,行贿者不是为了排挤外国竞争者,而是为了赢得与其他美国公司之间的竞争。[详细] 对外输出“公平市场”是美国保持竞争力的不二法门

尽管打击海外腐败“只罚行贿人、不管受贿者”,但美国依然为此不遗余力。就传统而言,这个国家几乎没有任何产品和服务是被少数一两家公司把持的,交易双方面对的是公平市场,企图通过商业贿赂来获得非正当利益的行为自然没有什么市场。当成本控制成为决定经营的最重要因素,很难出现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通过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的情况。

在全球范围内,美国持续推进“全球要素组合型发展战略”,在全球建立了大约2.3万个多数控股或少数控股的分公司,向当地市场生产和销售商品和服务,利润占到跨国公司效益总额的7成以上。为保持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核心竞争力,美国当然希望在全球范围内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接受“美式”的游戏规则,而非拼哪个公司给当地政府上缴的”献金“更多。[详细]

在过去几年中,包括沃尔玛、朗讯、百事可乐、西门子、德普等知名跨国企业均在中国染指商业贿赂。

“一旦贿赂行为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方式,人们将无法进行等价交换”

美国人理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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