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郴州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

郴州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规定如下:

一、申请筹备业主大会的基本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或首首次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已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30%以上。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二、书面申请

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占总人数1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通知建设单位报送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认真审核,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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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通知建设单位报送资料,建设单位应当自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1、筹备组组成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2、筹备组产生的方式及人数控制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 3、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

筹备组成员名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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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筹备组有异议的协调机制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协调解决。

五、筹备组的工作

1、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做好以下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2、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方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至11人(单数),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或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符合资格的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候选人人数的,由筹备组进行投票确定人选。

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不缴纳物业管理费、不执行业主大会决议、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不能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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