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机构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2]153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22 【实施日期】2012.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的实施意

(杭政办函〔2012〕1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机构设置

(一)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统一由街道社会事务科承担;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应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由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或其他综合性 1 / 2

办事机构承担,并增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牌子。

(二)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具体服务管理工作原则上由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承担,综合服务中心应设置专门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对外可使用“XX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名称。街道(乡镇)只设立一个事业机构,即综合服务中心,该中心机构规格可高定为相当副处(副科)级。 (三)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经费预算形式为财政补助。

(四)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名称统一为“XX街道(乡镇)XX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辖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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