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处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管理规范化水平,保障养护维护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处养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处范围内所有养护作业行为。 第三条 养护作业,按规模分日常养护、维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三大类;按工程性质分路面、路基、桥梁、结构物、沿线设施五个方面;按作业区分超、行车道区、中央分隔带区、路肩区、边坡边沟区五个区域;按照作业时间分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四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在维持正常交通情况下养护施工作业,必须严格遵守高速公路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行车、养护作业人员、构造物的安全和道路的舒适与畅通。
第五条 养护作业单位在上路作业之前,应到分处养护科办理有关进入施工手续,并签署安全管理协议。分处养护科负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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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办理市处及路政部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养护作业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内部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对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参加养护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文明生产教育,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同时,养护单位应积极参加市处及分处组织的高速公路安全作业培训,认真学习高速公路有关公路法规、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否则不许进路施工。
第七条 养护单位每天开展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向分处养护科报告施工作业占道计划。分处养护科负责向路政及信息(分)中心等部门进行报备。养护作业过程中养护单位要听从分处相关部门及高速交警部门的管理,必要时(遇交通管制、车队保障及压车等情况)应及时无条件采取停工保畅措施。
第八条 上路作业的养护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作为本工程的直接责任人,不但要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还要建立安全作业、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制度,并在施工现场立牌提示,要切实做到责任到人、落到实处。
第九条 养护作业现场的交通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的规定和要求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禁止驶入标志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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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工作人员要穿着反光服,佩戴安全帽,严禁越过安全区作业,作业过程应接受路政人员的检查,确保交通车辆、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养护单位的雇员、设备等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养护单位承担一切伤亡、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等费用。
第十一条 养护单位的养护、施工用车辆应具有合法手续、牌照齐全,并相对固定,开工前将“施工车辆登记表”报分处养护科备案。
第三章 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开展公路长期养护作业前,分处应组织制订养护安全作业应急预案,并报市处养护科、路政科备案。
第十三条 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未完成养护维修作业之前,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控制区范围,以保证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当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为养护维修作业而设置的有关安全设施,但警告区标志的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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