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姻法讲稿

关于农村婚姻在法律中的适用

2010年法律讲稿

当前农村离婚问题呈现离婚率居高不下、当事人年龄小且结婚时间比较短、外出务工人员多、女性提出离婚的多、涉及违法行为的多、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多等特点。其主要原因是打工外遏、婚外生情、草率处理婚姻问题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当事人举证困难、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案件比例高、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为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和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和婚姻管理工作,尤其司法机关要正视问题,创造性地执行法律,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正确贯彻实施婚姻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1、《婚姻法》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1)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借婚姻索取财物; (3)重婚;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家庭暴力;

(6)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1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3、 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5、在哪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6、《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是如何规定的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

2

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7、农村妇女离婚或丧偶后留在男方村中居住是否享有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

(1)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户籍迁往其他乡村的,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由其落户的所在地解决;

(2)如仍在原籍,原户籍所在地不得撤回她的责任田、宅基地; (3)不论是丧偶妇女,还是离婚后的妇女,都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只要户口还在原籍,就不能剥夺她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宅 8、结合下面的事例谈谈农村彩礼的问题 【案情】

原告:艾某,男,住广饶县李鹊镇。 被告:孙某,女,住广饶县李鹊镇。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诉称,2001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1月13日经媒人之手,被告收取我见面礼等1510元。2002年农历2月6日订婚时,又经媒人之手,被告收取我礼金、衣物等共计14800元。但被告却对婚约及我们两人的交往极不负责任,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沉重的经济负担。目前我与被告已分手。我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631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我分手的原因是其父亲看不惯我,我并没有过错。

3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