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鲁卫疾控字[2009]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1.16 【实施日期】2009.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鲁卫疾控字〔2009〕5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近期我省部分学校发生了手足口病、结核病、麻疹等传染病疫情,个别的甚至是聚集性染病或暴发流行,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第十一届全运会顺利举办,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

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人员集中,接触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一旦发生传染病,极易 1 / 2

传播和流行,造成极大社会影响。学校传染病防治不仅事关学校师生生命安全,更关乎

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十一届全运会能否在我省的顺利举办。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疾控机构、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大意义。坚决克服侥幸思想,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未雨绸缪,提前部署,抓早抓主动,精心组织,从根本上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防手足口病、结核病、麻疹等传染病在学校(托幼机构)发生与流行,并确保一旦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控制。 二、落实法律法规,明确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责任。

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和《

2 / 2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