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134、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选型应满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系统形式分类要求。

(2)采用集中电源系统时,应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当每层仅有一个防火分区时,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可每三层设置一台;面积较小的防火分区,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配电只有一个或二个回路时,可以引自相邻防火分区的分配电装置;自其他防火分区引来的末端配电线路必须采用穿金属管暗敷在不燃性结构体内且保护厚度不应小于30mm;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设置在消防设备机房内或配电间内。

(3)采用自带电源系统时,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民用建筑应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当每层仅有一个防火分区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可每三层设置一台;面积较小的防火分区,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配电只有一个或二个回路时,可以引自相邻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4)采用自带电源系统供电电源为非安全电压时,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或场所,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接受联动控制信号,切断供电电源,使连接的灯具转入自带电源应急点亮状态,并发出反馈信号。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5条规定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

135、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需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建筑或场所,宜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当平时地面照度较大时,可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2)疏散指示标志宜连续布置,当间断布置时,除规范另有规定外,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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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疏散指示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6、除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外,二类高层建筑中旅馆的客房及其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其套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住宅小区中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7、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在楼梯间内设置火灾探测器。

138、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有防火卷帘时,应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联锁控制防火卷帘动作。

139、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专门规定的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外,其他防火门可不强制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140、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在消防控制室内,最末一级消防双电源切换箱内供电电源、备用电源、双电源开关出线侧、为消防设备供电的所有直流电源装置出线侧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监测点。

14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应至少设置一个区域显示器,区域显示器宜设置在建筑首层;火灾声警报器应每层设置。

142、区域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以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输出点直接控制相关场所或部位的消防机械排烟、防烟风机或自动排烟窗,并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键上(或附近)设置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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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防烟、排烟及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4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1款中“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当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144、民用建筑内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3及第8.5.4条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1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4条中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是指地上建筑的内区房间或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146、当住宅建筑的地下室使用功能为非营业性场所,其地下室层数≤2层且地下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时,如该建筑楼梯间的地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防烟,则其地下部分可不设置防烟设施;如楼梯间地上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则其地下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147、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中,仅服务于50m以下功能空间的符合自然通风防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附图147)

(附图147)

148、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烟楼梯间与相应的地上楼梯间均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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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应分别独立设置。受建筑条件限制时,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等的疏散楼梯间可与相应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共用加压送风的系统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要求。

149、疏散用剪刀楼梯间,当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两个梯段的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150、采用自然通风防烟的地上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楼层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宜每隔2~3层布置。

151、仅通至地下一层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封闭楼梯间,当其在首层不与相应的地上楼梯间共用安全出口时,该封闭楼梯间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无需通过走道)的疏散门。

152、对于建筑首层由走道或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当门厅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等自然通风设施,开窗(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且不应小于2㎡;走道宜设置可开启外窗等自然通风设施,当走道长度小于30m时,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自然通风设施用。

15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间,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时,可设置一个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3%,且不应小于2.0㎡。

15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按门洞风速法计算送风量时,开启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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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应按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确定,门洞断面风速宜按以下确定: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均机械加压送风时,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0.7m/s;当防烟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前室不送风时,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当防烟楼梯间不设机械加压送风、前室(合用前室)送风时,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2m/s。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的封闭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时, 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取40-50Pa;门洞断面风速取1.0-1.2m/s。

155、楼梯间和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加压送风量与余压值两者均应满足规范要求。在检测及验收时,均应测试余压值和门洞风速等指标。

156、建筑内的加压送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或室外,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设置在室外的加压送风机应采取防雨防晒等防护措施。

当加压送风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耐火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3)通风、空调管道穿越机房防火隔墙或楼板处应设置防烟防火阀,该防火阀应具有与机房相邻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联动关闭的功能。

当风机设置于专用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157、加压送风机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进风口应采取防止烟气侵袭的措施。

对于超高层建筑,其加压送风系统应按规范要求结合避难层分段设置,加压送风机进风口、排烟风机排烟口应布置在建筑不同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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