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缺陷管理制度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和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确保发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1.2 设备缺陷是指运行和备用中的设备,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影响设备经济运行以及对文明生产环境有影响的异常情况。

1.3 设备缺陷管理实行闭环式管理方式,即对设备缺陷的发现、登记、消除、验收、统计、考核进行全过程管理。

1.4 设备缺陷管理应做到科学统计、公平考核、闭环管理。

1.5 重视和强调发现缺陷的及时性和消除缺陷的快速性。 2 职责与分工

2.1 运行部门为设备的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状态管理及设备缺陷的发现、登记等,对缺陷发现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做好消缺配合工作,负责消缺验收(试运),并对检修部门消缺工作进行监督。

2.1.1 运行人员应熟悉系统及设备,熟悉掌握厂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设备分工管理标准等。

2.1.2 运行人员在运行、巡回检查或定期切换试验过程中发现设备缺陷,应立即汇报主值(班长),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果断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运行班无法消除的缺陷,立即通知相关检修班组,并及时把缺陷进行登陆缺陷管理系统;检修人员因设备分工等问题拒绝接受时,缺陷单可转发给生产技术科专工(同一车间的专业之间的由车间解决),由生产技术科专工审核后再发送给缺陷所属单位;当发现一类缺陷及后果严重的缺陷时,应立即采

取临时监护措施,汇报值长及车间领导。

2.1.3 运行人员应督促检修人员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积极配合检修消缺,及时办理隔离措施和工作票,并对检修防护措施进行确认。对于不需做隔离措施的工作票办票时间定额为20分钟,需做措施的工作票办票时间定额为1 小时,需做特殊措施的工作票办票时间由值长(生产技术科专工)认定,需要停用设备才能处理的缺陷,应经值长批准、及时停用或切换备用设备,创造条件尽快消缺。配合检修诊断设备、分析原因,为处理缺陷提供依据。

2.1.4 运行人员在接到检修人员的验收申请通知后,须在60分钟内完成缺陷验收与工作票终结,对检修现场卫生情况进行确认并对验收质量负责,而后验收人签名;设备需要试转验收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如运行人员对缺陷验收无

法确定可汇报车间领导请求技术支持,由车间进行验收确定。

2.1.5 设备缺陷情况是运行交接班主要内容之一,交班者在交接班时清楚本班发现缺陷的数量(包括运行发现与检修发现)、重要缺陷的情况、未消除的缺陷数量及是否采取措施等,接班人员要对上一班缺陷交待把关,当发现内容不详或不准确时,应认真核对和确认,不得推诿。 2.1.6 对于检修部门暂不能消除的危急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缺陷,运行部门制订保证安全运行的措施,并督促运行人员认真执行,做好事故预想,兼顾安全性和经济性。 2.1.7 运行部门领导应经常检查、指导、督促运行人员对所管辖的设备进行定期巡视检查,每天应查看运行班缺陷录,及时发现了解设备缺陷;对现场存在设备缺陷应亲临现场诊断鉴定,采取措施,防止其蔓延扩大,经常检

查交接班记录上设备缺陷的交待、把关情况。 2.2 检修部门为设备责任部门,负责设备检修及设备缺陷的消除工作,对消缺的及时性和消缺质量负责,对消缺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对设备健康水平负全面责任。

2.2.1 检修人员在接到运行人员消缺通知后,应迅速赶到现场进行确认,属本班缺陷应立即组织消缺,做到白天15分钟、夜间30 分钟到现场;夜间值班检修人员应服从有关领导的组织调度,及时到位消缺。

2.2.2 检修人员消缺必须坚持工作票制度,做好防护措施,任何情况下进行消缺工作必须先向运行人员说明。 2.2.3 消缺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由检修部门负责。 2.2.4 缺陷消除后,工作负责人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及时向运行人员申请验收(试运),检修人员和运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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