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法院,因此,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这一法定要求。同时,本案所涉及的争议数额不大,仅有一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被告应诉并进行答辩,但被告没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及时应诉答辩。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和提交的有关证据,法院初步认定该案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是可以的。
(2)如果被告方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说明其案件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要求,如双方当事人对涉诉纠纷争议很大,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者受理案件的法院不是基层法院,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等。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法院应予接受,依法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3)在本案的开庭审理中,被告方坚决否认与原告一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说明了被告与原告之间对案件事实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同时从被告在法庭调查中向法庭所讲述的借据产生的情况来看,法官应该可以感到案件的背后甚至可能隐藏着刑事犯罪。说明所诉案件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所要求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应当说案件是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下去了,法院应当及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补充说明:本案是发生在广东省四会市法院的一个真实案件。虽然此案从原告起诉到法院判决只花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似乎符合了诉讼效率的要求,及时审判了民事案件。但本案诉讼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审判程序的具体适用中有许多值得总结的经验教训。后面发生的故事是:在被告夫妇自杀身亡后,本案中的独任法官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提起了刑事指控。虽然最后省高级法院审判认定罪名不能成立,但该法官最终也没有再回到审判岗位上来。
12、香港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签定的许可销售合同而无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诉。上诉审法院在数月后对该上诉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上诉人又向法庭递交了第二份上诉状,并提出了新的上诉请求和主张。 问:(1)上诉人的上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2)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是提交的第二份上诉状和提出的新的上诉主张,法院应如何处理?
分析:本案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必须是法院第一审裁判中的当事人;上诉必须针对第一审法院做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而提起;上诉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须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而提起;上诉人须提交上诉状。
本案中,上诉人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又提交新的上诉状和提出新的上诉请求和主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对上诉的条件包括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形式均已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上诉审的范围,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本案开庭审理中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状和新的上诉请求都不符合上诉审的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应不予接受和审理。
13、王某与李某因合同纠纷诉诸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以内交付全部货物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李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仍然不服,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王某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已申请再审,便裁定中止执行。在裁定中止执行以后,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并裁定撤销原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试问:本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 分析:该案在程序上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并不因此而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王某有权申请执行,法院不应该裁定中止执行。一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是错误的。
(2)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在尚未再审之前,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因为案件还未进行实体审理。
(3)中院审判委员会只能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不能进行实体审理,决定撤销原判。是否裁定撤销原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发回一审重新审判,由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以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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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96年5月,三门峡市思瑞公司与银川市水果批发公司在三门峡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思瑞公司于1996年7月底前供给水果批发公司苹果2千件,每件30斤,每斤单价为1元钱,共计货款6万元。同年7月,思瑞公司将苹果运至水果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火车站,并将苹果卸在该火车站货场里,被告以苹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为由,拒绝提货和支付货款。因天气炎热,在货场里的苹果开始腐烂。思瑞公司在来不及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对苹果采取措施。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在5日后,裁定变卖这批苹果。问: (1) 思瑞公司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处理苹果?
(2) 法院在接受申请时,应要求思瑞公司履行什么义务? (3) 法院在5日后作出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 依照有关法律,思瑞公司应向哪个法院提出处理苹果的申请? (5) 如果思瑞公司要起诉,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6) 思瑞公司必须在什么期间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分析:
(1) 思瑞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处理苹果。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诉前财产保全行为。
(2) 思瑞公司应当为此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为此提供担保,不提供提保的,法院驳回申请。
(3) 法院5日后作出裁定是错误的。诉前财产保全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 应向银川市法院提出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 (5)应向银川市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民诉法意见》第31条的规定,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本案中,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合同履行地点都在水果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所以思瑞公司应向银川市法院提起诉讼。
(6)思瑞公司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15日内起诉。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此,本案中,思瑞公司必须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15、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2000万元,买方B公司在受领A公司交付的标的物后,因经营严重亏损无法按时交付货款,后A公司起诉到法院,胜诉。B公司逾期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经查B公司在某城市有房产一处,价值200万元,在甲银行有存款500万元,对某一经过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享有债权200万元,由于该乡镇企业拒绝履行债务,B公司已对其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但尚未申请强制执行。此外,B公司对该乡镇企业的某处房产享有抵押权,数额为50万元,但该房产在该乡镇企业与第三人的诉讼中已经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该诉讼中,乡镇企业败诉,现正在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该乡镇企业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权。
问:(1)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对B公司在某城市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时,案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声称对其拥有所有权,并出示了相关证明。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2)B公司对乡镇企业的胜诉判决以及对该乡镇企业所享有的抵押物权应当采用何种执行方法予以保护?
分析:在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应当依法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可以查封该房产。经过审查,理由不成立的,驳回;理由成立的,由执行人员报请法院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立即解除或者撤销。如果执行异议一时很难查清楚,第三人又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可以暂时不采取执行措施,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可以解除或者撤销。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 由于该乡镇企业属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且资不抵债,并已有债权人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因此B公司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即由B公司和另一债权人共同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该乡镇企业的财产进行分配。对于享有抵押物权的标的物虽已被其他诉讼采取了财产保金,但B公司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16、某企业甲与某宾馆乙于2001年签订了长期的供货合同,企业甲成为宾馆乙客房浴巾、毛巾等用品的主要供货商。自2003年8月以来,企业甲开始以次充好。致使宾馆乙遭受较大经济损失。为此,宾馆乙与企业甲进行了多次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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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均告失败。于是宾馆乙于2005年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企业甲退还货款并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后法院判决企业甲向宾馆乙退还货款以及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履行期过后,企业甲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后经法院调查,企业甲已于2002年与新西兰一家企业共同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为独立法人,企业甲以其80%的厂房设备出资,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问: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法院可以直接对企业甲在合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采取执行措施,冻结其投资权益或股权,责令合资企业不得向企业甲支付股息或红利。
实践中经常出现法人将其部分甚至绝大部分财产投入另一个独立法人的情况。该案就涉及法人将其绝大部分财产投入另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而无力偿还自身作为独立法人所负债务的执行问题。根据《执行规定》第53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17.李某将自己所有的录像机托付给刘某代为保管,刘某的邻居王某借用录像机,后不慎损坏。李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损失。法院追加王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聘请张某鉴定录像机的损坏程度。该案例中,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 ) A、人民法院和刘某王某之间 B、李某和王某之间 C、人民法院和张某之间 D、刘某和张某之间 答案:AC 。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人民法院为核心,其中一方必然是人民法院。
18.
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002司考卷三30题)
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案:D
19.1996年5月,三门峡市思瑞公司与银川市水果批发公司在三门峡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思瑞公司于1996年7月底前供给水果批发公司苹果2千件,每件30斤,每斤单价为1元钱,共计货款6万元。同年7月,思瑞公司将苹果运至水果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火车站,并将苹果卸在该火车站货场里,被告以苹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为由,拒绝提货和支付货款。因天气炎热,在货场里的苹果开始腐烂。思瑞公司在来不及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对苹果采取措施。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在5日后,裁定变卖这批苹果。问: (1) 思瑞公司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处理苹果?
(2) 法院在接受申请时,应要求思瑞公司履行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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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院在5日后作出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 依照有关法律,思瑞公司应向哪个法院提出处理苹果的申请? (5) 如果思瑞公司要起诉,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6) 思瑞公司必须在什么期间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答案:
(1) 思瑞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处理苹果。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诉前财产保全行为。
(2) 思瑞公司应当为此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为此提供担保,不提供提保的,法院驳回申请。 (3) 法院5日后作出裁定是错误的。诉前财产保全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 应向银川市法院提出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
(5)应向银川市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民诉法意见》第31条的规定,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本案中,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合同履行地点都在水果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所以思瑞公司应向银川市法院提起诉讼。
(6)思瑞公司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15日内起诉。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此,本案中,思瑞公司必须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20.
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住所地A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
该案件由合同履行地B区人民法院受理更为合适。此时,A区法院能否将案件移送给B区法院? A区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B区法院。
21.
刘枫自幼由伯父抚养,成年后一直与伯父住在一起,直到伯父1996年11月去世。因为伯父遗留的房屋问题,
刘枫与伯父的儿子刘毅发生争议,刘枫一气之下,到外地工作。1999年10月,刘枫回来后,刘毅仍然不肯搬出伯父遗留的房屋,刘枫以自己是该房屋的遗嘱继承人为由向法院起诉。如果法院以刘枫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其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
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对于刘枫的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经查,认为刘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并且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此时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刘枫的诉讼请求,而不应当裁定驳回刘枫的起诉。
22.
王某自2001年起在苏州市经营一火锅店,领有营业执照。2004年,王某将火锅店转让给张某经营,但未到
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2005年的一天,张某在经营中,因煤气罐爆炸,致使田某和高某受伤,现田某与高某分别把张某告上苏州的虎丘区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在诉讼中,原告又要求把王某作为被告,让两被告共同赔偿。
问:(1)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2)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应当做哪些准备工作?
分析:(1)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田某等起诉的是张某,张某是实际经营者,当然是本案中适格的被告。《民诉法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业主仍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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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时的实际经营者是张某,当顾客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将两人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而根据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追加王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原告提出追加王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申请后,法院应当予以接受。退一步而言,即使当事人不提出申请,法院依职权也应当予以追加。
此外,在该例中,两位原告分别提起诉讼,告的是同一被告,造成损害的又是同一事件,所以法院还应当考虑是否要把两个诉合并审理。
(2)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限期被告提交答辩状并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②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④合议庭审判人员审核诉讼资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⑤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法院应当通知和追加王参加诉讼。
23.原告李某于2001年9月1日向某基层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夫妇返还欠款1万元,并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以及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据一份。该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后,确定由某法官独任审理,并通知被告应诉答辩。在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的情况下,独任法官于同月27日上午按照简易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中被告方坚决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并辩称,自己一家根本不认识原告,借条是因2001年4月26日其装有房产证的手袋被冯某抢走,其后冯某又带原告李某到张家用刀胁迫其一家人签订的,并威胁如报案就杀死其全家。因此,被告方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事发后张氏一家也没敢报案。2001年9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还原告借款一万元及利息。同年10月12日,一审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被告方收到判决书后,虽然表示了不服,但在上诉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因双方当事人均无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在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判决时,被告方中的一对老人夫妇在法院门口服毒自杀。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2)如果被告一方不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如何处理? (3)在开庭审理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根据法律的规定,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基层法院,因此,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这一法定要求。同时,本案所涉及的争议数额不大,仅有一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被告应诉并进行答辩,但被告没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及时应诉答辩。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和提交的有关证据,法院初步认定该案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是可以的。
(2)如果被告方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说明其案件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要求,如双方当事人对涉诉纠纷争议很大,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者受理案件的法院不是基层法院,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等。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法院应予接受,依法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3)在本案的开庭审理中,被告方坚决否认与原告一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说明了被告与原告之间对案件事实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同时从被告在法庭调查中向法庭所讲述的借据产生的情况来看,法官应该可以感到案件的背后甚至可能隐藏着刑事犯罪。说明所诉案件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所要求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应当说案件是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下去了,法院应当及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补充说明:本案是发生在广东省四会市法院的一个真实案件。虽然此案从原告起诉到法院判决只花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似乎符合了诉讼效率的要求,及时审判了民事案件。但本案诉讼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审判程序的具体适用中有许多值得总结的经验教训。后面发生的故事是:在被告夫妇自杀身亡后,本案中的独任法官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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