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省公路竣工文件编制统一、规范、系统、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交通部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新建、改建公路工程。公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竣工文件是指公路工程在“预可”、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交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反映项目真实面貌、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竣工文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必须始终重视资料的积累与管理,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竣工文件必须按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编制,坚持高标准、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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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的指导。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填报国家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抄送厅档案室。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和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约定有关方面提交竣工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质量要求,以及对竣工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七条 编制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编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之中,建立竣工文件编制及管理领导人责任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或档案人员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竣工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和系统,质量符合归档要求。编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竣工文件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积累与整理,工程竣工时竣工文件也应编制完毕。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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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竣工文件。

第九条 竣工文件编制遵循“谁形成,谁编制”的原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以施工、监理合同段为单位分别编制竣工文件,具体分工见附件1。

建设单位会同各参建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文件、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及竣(交)工验收文件、科研文件。建设单位要对工程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竣工文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设计文件由建设、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施工文件和竣工图表、竣(交)工验收文件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负责检查审核。

监理文件由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文件收集、积累的完整、准确情况。

第十条 重点工程档案按照交通部、省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档案专项验收。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厅一贯的行文关系办理。凡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文件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市交通局或省公路局、港航局、交通集团公司,下同)报厅,由厅转报交通部档案馆组织(委托)验收;由省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的重点建设项目,申请文件由建设单位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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