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模式之抗辩式审判

因此,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方式的改革还须继续深化。

三、我国抗辩式诉讼中存在权力冲突

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并未形成真正的对抗,往往出现有控难辩、重控轻辩的格局。究其根源,就是因为我国的抗辩式诉讼缺乏平等的价值基础,控方权利过于集中并与整个诉讼机制的权力运行形成冲突,是打破诉讼平衡的重要原因之一,进而使诉讼中的平等对抗流于形式。综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控诉职能大多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行使,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又使其与刑事诉讼的运行机制发生冲突: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享有公诉权,在刑事诉讼程序活动中担任控方;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行使监督权,刑诉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即对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在内的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检察院一身两任的权力构成,使得诉讼中的控方权力远远超过辩方,双方平等对抗,谈何容易?乃至使得控方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凌驾于审判机关之上,法官居中裁判,又成泡影。控、辩、审三方的关系已不再是理想设计中的等边三角形,而被控方过重的权力压成了畸形。

此种关系式,使得我国刑事诉讼的审判模式显得有些不中不西、不土不洋,你说它是传统诉讼理念的延续吗?但形式上又是控辩对抗,大有法制现代化的架势;你说它是西方法治“对抗式辩论原则”的真实演绎吗?其实质又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庭审方式的改革如果一如既往地按照这种方法推进,那么,我国的法制建设会严重受阻。

我国的抗辩式诉讼由于检察机关的权力过大,并与审判方的权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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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对立,致使程序本身出现畸形,程序的价值难以体现出来。表现出如下弊端:

第一,控方所享有的诸多诉讼权利,以及其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至上地位,使得对抗制诉讼的程序设计成了只能约束辩方权利的单方性程序,控辩双方的关系是畸形的,无法形成平等对抗。

第二,抗辩式诉讼除了强调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外,还强调法官居中裁决,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亦不向任何一方偏袒,然而我国现行检察制度,使公诉方在刑事诉讼中集控诉与监督于一身,难以凸显审判权,控、审的关系也成了畸形。在这种畸形的诉讼中,结构失去平衡,程序亦失去了合理的价值基础,现实中的种种迹象,已透露出权力冲突对程序价值的锈蚀。如在法院宣布开庭的神圣时刻,诉讼参与人大多会肃然起敬,惟有公诉人可以漫不经心,甚至于拒不起立;庭审中,公诉人对辩方的辩护意见可以毫不在意,法庭纪律也可以不遵守,甚至与法官直接冲突,乃至拂袖而去中途退庭,如此等等,法官却无可奈何。

第三,不利于保障人权。在某种意义上,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标志着司法文明程度和人权保障状况。因为刑事诉讼的功能之一就是运行并实现国家刑罚权。刑事惩罚权是国家对公民动用的最严厉的惩戒权,这一权力的行使过程以及最终结果,都可能会对公民的人权造成限制甚至剥夺。因此,国家在诉讼中,必须正确处理刑罚权的行使与公民权利保护两者间的关系,为使其权力行使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前提,应对公民的合法性权利作出宪法性承诺,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保障专门机关正当行使职权,对其范围、方法进行必要的制约与监督,以便对公民的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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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和人权给予尊重和保护,保障其得到正确的追究和适度的惩罚,而不至于让这种强大的国家权力偏离正义轨道,造成对人权的漠视和践踏,使人们对司法丧失信心,法治观念难以深入人心。

但是,我国现行的抗辩式诉讼中,担任公诉一方的当事人——检察机关被宪法和法律赋予过多的权力,且没有制定相应的约束保障机制。这种检察至上的司法体制,直接破坏了作为现代刑事诉讼核心的平等抗辩原则,使得检察权的运行表现出极强的主观随意性,非当事人化倾向十分明显。这一过程中,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往往难以兼顾,一旦发生冲突,保障人权的目标价值常常会让位于控制犯罪的目标价值。这种做法,在坚持社会团体本位的意识形态的民族看来,是可以理解并能够接受的,而中华民族正好是一有着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社会本位主义的民族,处理“国家一集体一个人”的形成稳固的心理定势,就是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中,人们很难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放在同一天平上来考量。具体到抗辩式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方,代表的是国家利益,辩方代表的是个人利益,对社会本位的过分关注,必然导致对人权保障功能的重视不足。

总之,我国抗辩式诉讼中存在的权力冲突,主要源于公诉方的权力过重,尤以其身兼控诉权与监督权为典型,从而使控辩双方不能平等对垒,控审关系也不正常,审判中心被淹没,如果认为我们的庭审改革只要有了抗辩式诉讼就已足够,那就大错特错了。所以需要人们对此寄予充分的重视,欲使抗辩式诉讼变得名副其实,恐怕关键要从检察机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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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着手;而欲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和控诉权彻底驳离开来,让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走当事人化的路子,又远非法学界的努力所能企及,还需要得到实际部门尤其是决策机关的重视,甚至还需要文化教育事业的支撑,如果不从文化教育上改变“国家一集体一个人”的民族心理定势和思维模式,那么,我们的抗辩式诉讼恐怕终究会停留于表面的对抗,而不能落实到实质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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