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四线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市“四线”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都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四线”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四线”,包括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

城市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渠、湖泊、湿地、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的的保护与控制地域界线。

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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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四条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方案形成后和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城市绿线规划管理

第七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 与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持一致;

(二) 注重主要水体、植被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

(三) 居住区级小区及组团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

(四) 绿化用地控制线范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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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绿线内的建筑应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中的适建范围执行;同时可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建设道路,公用地上、地下管(杆)线,建筑小品,公厕、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小型游览、休憩、服务、管理设施,信号等、指示牌等交通管制设施以及恢复建设的历史文化景点等,但应保证绿地率不低于70%。

第九条 严禁在城市绿线内进行挖取沙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条 城市单位的附属绿地的控制、建设与管理,按照批准的相关城市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的相邻地块进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协调,并按《石家庄市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退让边界距离。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调整。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对城市绿线提出变更和调整:

(一)城市规划的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绿线的变化;

(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绿地;

(三)经批准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占用城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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