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
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民规[2017]1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7.11.07 【实施日期】2017.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民规﹝2017﹞12号)
各市(地)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民政局: 现将《关于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7年11月7日
关于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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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精神,推进全省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城乡社区地域范围内,由本社区范围内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以满足社区居民需求为目的,依法开展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群众性、服务性的特点。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同党组织和居(村)民自治组织施行社区建设、自治和服务的重要力量。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同一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社会组织,名称通常称为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更好地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根植于城乡百姓,服务于城乡基层。社区社会组织在参与城乡社区治理、改善公共服务、化解居民矛盾,构建和谐社区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可以更好更多孵化培育社区社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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