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中医院核医学工作场所、I粒籽源植入及DSA装置应用项目 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鲁环辐表审〔2017〕9号 125
经研究,对《淄博市张店区中医院核医学工作场所、125I粒籽源植入及DSA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该院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9号。2015年7月淄博市环保局对该院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鲁环辐证[03090]号),有效期至2020年7月14日,种类和范围为: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该院拟新建1台DS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1台SPECT/CT,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核医学科拟使用99mTC(日等效最大操作量3.7E+6Bq,年最大使用量为9.25E+11Bq)、18F(日等效最大操作量7.4E+5Bq,年最大使用量为7.4E+10)、131I(日等效最大操作量4.44E+8Bq,年最大使用量为2.22E+11Bq),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CT室拟使用125I(日等效最大操作量4.44E+6,年最大使用量为2.22E+11Bq)粒籽源植入,属于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后,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我厅同意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医院法人代表为辐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设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指定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统一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岗位职责;各辐射工作场所应安排技术人员负责各自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2.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等,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二)加强辐射工作人员及患者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1.认真落实培训计划,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辐射工作。 2.按照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部令18号)的要求,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做到1人1档。辐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进行1次个人剂量监测。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3.辐射工作人员应严格在规定的区域内按照规程进行放射性同位素操作,并穿戴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使用DSA时,医护人员应穿戴铅衣、铅帽、铅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在铅防护屏后工作,确保辐射工作人员所受照射剂量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标准限值。 4.从事放射治疗或诊断时,应对患者采取有效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并告知患者及家属注意事项,严格控制接受不必要的受照剂量。 (三)做好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医院各辐射工作场所醒目位置上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标志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 2.各射线装置机房应落实实体屏蔽措施,确保治疗室墙体外表面及防护门外30cm处剂量当量率不大于2.5μSv/h;落实防护门、工作状态指示灯等安全与防护措施。 3.做好各类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措施的维护、维修,并建立维修、维护档案。 4.核医学科应实行分区管理,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外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大于2.5μGy/h。 5.落实放射性药品分装、使用登记制度,建立使用台账。设置放射性药品专用运送通道和盛装容器,确保院内运送安全。 6.放射性废水须经专门的废水收集系统排放至专门的衰变池内,以长半衰期核素为准,衰变至少10个半衰期,经监测满足清洁解控水平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放射性固体废物应按核素收集到符合规范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桶内衰变10个半衰期,且达到清洁解控水平后,方可作为普通医疗垃圾处理,否则应送山东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处理。 7.配备至少2台X-γ剂量率仪,2台辐射巡测仪,2台表面沾污仪,制定并严格执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并向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四)制定并定期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计划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若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向环保、公安和卫计等部门报告。 三、该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审批意见有效期为五年,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向我厅报批环境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