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

十四、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59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60条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

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要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到质量监督职能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每半年一次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第61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材

料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设计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施工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部、局规定的标准。

设计单位应参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铁路交通事故或故障,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项目管理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的铁路

交通事故或故障的,由擅自变更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62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细则》要求,认真制订监理规划。 因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造成施工质量、施工材料不合格,构成铁路交通事故或故障,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63条 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部、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时组织召开施工方案和施工协调会,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 因施工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故障的,除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项目管理机构的

责任。

第64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

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65条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局外施工单位人员须参加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和安全监察室组织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知识进行的培训、考试,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66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建设部门培训,爆破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培训,特种设备检验和操作人员培训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67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68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19执行)。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69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70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派驻安全监督检查员。安全监督检查员必须经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培训、考试合格、对设备及行车安全规章熟悉、有独立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

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

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件19执行)。

第71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72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

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如构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设备故障,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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