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
第二节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公司公务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公司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五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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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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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
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另外,为加强公司事故管理与考核,在工程建设期间按以下等级: (一) 一般事故: 1. 一次1-2人轻伤事故;
2.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2~1万元;
3.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小但对生产影响较大或性质恶劣的事故(含“三违”造成的事故)。
(二) 大事故:
1. 一次轻伤3~6人或重伤1~2人事故; 2.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3.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小,但在集团公司内部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
(三) 重大事故:
1. 一次轻伤6人或重伤3人及以上的事故; 2. 发生亡人事故;
3.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小,但在国内、国际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节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 (一)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
(二) 负责组织有人身伤害及亡人的事故、火灾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 协助省市及上级部门对重大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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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其它生产、机动、工程、技术、商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 负责组织本专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对口上级部门的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 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后的生产、建设恢复工作。 (三) 参与、配合各类公司事故的调查。
第八条 党群工作(企业文化部)处负责对造成事故的管理人员责任追究。 第九条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对事故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给予相应的组织、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十条 人事处、工会负责事故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法规处负责事故涉及的法律诉讼事宜的处理。
第十二条 总经理(党委)办公室负责事故应急协调、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与新闻媒体沟通等,并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向调度室和质量安全环保处报告,调度室向公司值班室和公司领导报告;较大事故由总经理(党委)办公室向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各部门按上级有关要求向股份公司总部机关及分管有关专业部门报告。
(一) 一般事故C级、B级、A级,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30分钟之内),由单位负责人报告调度室和质量安全环保处,公司调度人员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领导(公司安全总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发生后60分钟内,、质量安全环保处向股份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 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30分钟之内)由单位负责人报告公司调度室、质量安全环保处和总经理(党委)办公室,公司调度人员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领导(公司安全总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发生后60分钟内,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向股份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由总经理(党委)办公室向股份公司总裁办报告;
(三) 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15分钟之内)由单位负责人报告报告公司调度室、质量安全环保处和总经理(党委)办公室,并同时报告给安全总监、总经理、其它公司领导,由总经理(党委)办公室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向股份公司总裁办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四) 建设期间各类事故都要立即报告,最迟15分钟内上报给公司工程部、生产运行处、质量安全环保处等有关部门。由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向公司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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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第十五条 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单位应当按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在上报股份公司的同时,质量安全环保处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内容参照书面报告内容要求),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八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逐级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逐级补报。
第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节 事故应急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公司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返回赶赴事故现场;
(二) 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安全总监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 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所属事故单位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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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第二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六节 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故(亡人)发生后,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政府委托公司调查的事故,公司要组成事故调查组,按要求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成员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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