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文书

《调查笔录》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有可能出现误差或伪证,因此对《调查笔录》的可信度要作判断,要遵循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从而获取真实供述,并进一步发现线索。

5.制作《调查笔录》的基本要求

(1)客观、准确、清楚反映被调查人的实际情况 (2)笔录内容既要全面,又要重点突出

全面,指的是关涉案件处理实质性的内容。对被调查人有利的要记,不利的也要记, 所谓重点,即构成违法事实的几大要素。 (3)合法性

《调查笔录》一经确认无误,手续合法,将作为证据使用。 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内容的合法性。充分保证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严禁引诱,也不允许施加压力。否则所制作的笔录内容违法无效;

二是制作主体的法定性,笔录制作主体只能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

三是手续的合法性。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补充或改正,在被调查人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笔录》一律当场记录有效,不得事后追记或者补缺。

三、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调查询问之前应当作好充分准备

在进行调查之前,要详细阅卷,熟悉案情,熟悉人名、地名,了解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并应制作调查提纲,以便在调查中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提问和准确地制作笔录。

2.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公正、准确的原则

笔录内容必须客观记载被调查人的真实意思,尽量记录被调查人的原话。《调查笔录》切忌主观随意性,要求准确地反映出被调查人有关陈述或辩解的原意,不能在笔录中随意掺杂主观成分。为了保证《调查笔录》的真实性,记录时不应当只记录对被调查人不利的内容而不记录对被调查人有利的内容。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3.提问时必须注意策略,讲究艺术

要求围绕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和证人看到过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和询问。重点侧重在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的数量以及违法行为后果等方面。提问时,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如对于案件中难于弄清的问题,要作为重点,从各个不同的侧面,反复提问,以期查明情况或者找出进一步查证的线索;对矛盾点要提出反问,发现被调查人有思想顾虑的,要进行适当的启发教育、“引导”。

特别是:被调查人身份,涉案产品货值,生产、销售情况,产品是否售完(涉及到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的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厂价、市场价格、销售价格、上税情况等。

切不可向被调查人泄露案情,不要表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或意见。 4.记录要准确、详细、完整、具体

所谓准确,不得加入记录人的主观色彩,更不可“综合归纳”。记录人切实做到原话原意,准确还包括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

所谓详细,凡涉及案件的关键性情节、过程、人物、事件均要详记,允许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取舍; 所谓完整,对案件当事人不利的要记,有利的也要记;

所谓具体,不使用模糊词,如“大概”、“也许”、“可能”等,尤其是涉及时间、数量、质量、型号、金额等,更不得笼统表述,以免影响笔录的证据效力。

5.其他

调查内容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办案人员应当注意保密。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不允许更改。笔录涂改处应有被调查人或者证人的押印或者印章。多页时要求被调查人每页签名。

如果被调查人要求更改原来陈述的内容时,则可另行制作笔录,而不能对原笔录进行修改。 用 “问” 、“答”,不能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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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通知书

一、概述

《通知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涉及当事人权利或义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当事人的法律文书。 《通知书》属于告知性文书。

《通知书》是对外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二、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通知单位 2.被通知人 3.通知事由

指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具体权利或者依法应当履行的具体义务。如接受询问调查,通知有关当事人在现场检查时到场,前者为当事人的义务,后者为当事人的权利。制作时,应当写明具体的事项内容,以便被通知人事先做好必要的准备。

4.应到时间

指当事人应到达的具体时间,要求写明年、月、日、时、分,如“2009年1月7日上午8时30分”。 5.应到处所

指被通知人应到达的具体地点。必要时,在应到处所栏内写明发通知人的电话号码,以便被通知人就有关问题与通知人联系时使用。

6.注意事项

提醒当事人应做的准备或者其他各有关事项。

(1) 准时到达指定场所;

(2) 如果委托他人前来接受调查,委托代理人应随带书面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3) 携带产品相关资料,如生产许可证、3c认证证书、名牌、免检证书、产品检验报告等; (4) 携带企业相关资质,包括营业执照、代码证书复印件等;

(5) 携带生产、销售产品相关资料,如月报、账册、生产、销售记录等; (6) 根据不同的通知事由,列出其他相应的注意事项。 三、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通知事由表述要完整、准确。

(2)事先告知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的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应到处所应该尽量具体,写明确切位置。 (4)《通知书》应当附加使用《送达回证》。

(5)在办案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多次使用。但是,使用范围应当仅限于在通知程序性事由时使用。在执法中对当事人作出实体性权利、义务的决定时,不能使用此文书。

第四节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一、概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是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的法律文书。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以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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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区别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

三、样式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电话:

第五节 授权委托书

一、概述

《授权委托书》是证明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而出具的法律文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调查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人员时,应当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是指委托人授权受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授权的范围内办理委托的事务,并由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律行为。委托人授权的行为,称为“委托”,是单方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权基于委托人授权而发生,授权委托须以法定的书面方式进行,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的标志,《授权委托书》除列明双方姓名、身份外,最重要的就是列明委托事项、授权范围,授予代理人权限范围里可明确为“一般代理”,或者是“特别授权”。

二、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的人员有下列几种:(1)律师,已成为代理人的主体部分;(2)当事人的近亲属;(3)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这是我国代理制度的独特性,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担任代理人,是以当事人单位的名义代理,以便反映单位的意志。

委托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一般授权是指委托代理人完成一般的民事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民事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权利请求等。

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若委托人在授权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应视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便属于无效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样式(见下页)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因 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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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代理人: 住址: 电话:

注:① 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方有效。 ② 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行政机关。

第六节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概述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属于告知性文书。根据行政公开、公正的原则,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应当将需要当事人知晓,或需要当事人配合的事项,明确向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对外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下达《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权利;或者告知当事人某方面的权利也体现了行政机关的义务。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当事人时交当事人阅读,在第一次调查笔录中记明,并要求当事人在告知书上签注。

制作《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 (2)有利于提高办案工作效率;

(3)对于一些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可以起到证明的作用。 二、范例(见下页)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质监部门对案件进行查办期间,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于质监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对于执法人员、鉴定人、记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有权申辩。在接受质监部门询问时有权为自己申辩。 四、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产品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六、对于执法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七、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八、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质监部门对涉嫌从事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活动场所实施的现场检查。 九、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质监部门对涉嫌从事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活动的调查、询问,如实提供违法生产、销售的情况。

十、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十一、有义务接受产品先行登记保存、鉴定、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措施。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第七节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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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送达回证》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将行政执法文书或者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当事人时所使用的回执和凭证。 《送达回证》属于记录式文书,是对送达的文书及送达过程的客观记录。《送达回证》可以有效地证明行政行为是否发生,并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制作《送达回证》的意义在于:(1)证明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2)保障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知情权:(3)保障当事人行使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利;(4)可以有效地促进行政决定的执行。

二、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送达回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受送达单位(人) 2.送达地点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要求写明准确的送达地点。 3.送达文书名称

要求写明送达文书的全称和文号。 4.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但不同的文书在送达方式上是有选择次序的。

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文书的,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将文书的主要内容,如封存物品、处罚决定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等一并登出,并将公告复印件附卷作为送达证明;

邮寄送达的,应当采用挂号邮寄方式,并将挂号证明附卷; 留置送达的,应当请证人在备注上签字证明。 5.受件人、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受件人签名或盖章是体现《送达回证》有效性的必备手续。要求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备注

一般在受送达人拒收的情况下,注明留置送达的原因及证人情况,或者注明其他应注明的情况。 三、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送达回证》应写明详细的送达地点。一般情况下,应有受送达人的签名或盖章。

(2)凡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书,均应当以有效的方式保障当事人知晓,并应当以《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已知晓。凡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并应当以《送达回证》证明其义务已经依法履行。

(3)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时在备注一栏写明送达地点。

第八节 证据提取单

一、概述

《证据提取单》是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收集可作为证据的物品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证据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活动和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收集证据的活动和过程。 《证据提取单》属于记录性文书,主要记录了提取证据的种类、特征、来源以及取证程序的法律文书。《证据提取单》对外使用,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制作《证据提取单》的意义在于:(1)证明证据的来源,证据与被检查人的关系;(2)证明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二、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一)《证据提取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证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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