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系公司董事长。 地址:XXXXXXX。
被告: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告: 辛XX,男,汉族,现年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依法请求判令
1、被告XXX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 2、被告辛XX与X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二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XXX是辛XX的同胞弟弟。2004年,原告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设立有分公司,名称是XXXX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以下简称XX分公司),被告XXX是分公司的负责人。
XX分公司承接西藏那曲中信大酒店装修工程。XX分公司又将部分装修工程分包给案外人王德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现住拉萨市建材市场),西藏那曲中信大酒店支付装修工程款后,被告XXX没有付给王德富装修款。王德富起诉XX分公司,要求支付装修工程款,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2)城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王德富申请法院执行,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城执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要求原告
履行清偿债务584800元,执行费8248元,共计593048元。原告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4年8月23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函称:……责令你公司(原告)立即履行支付义务。
一、申请人西藏闵龙建材有限公司与XXXX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标的:80225元,执行费1212元。
二、我院仍涉及原西藏分公司在承建那曲地区工程时,原负责人XXX以个人名义尚有拖欠的货款,即申请人西藏众邦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X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标的:16388.7元,执行费:246元,申请人钱大椿与被执行人XXX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标的:38899.5元,执行费:583元。其他内容详见函件文本。依照函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原告已履行3笔案件款和三案执行费,共计137554.2元。还有另外一笔被执行款金额20万元,原告已经履行支付给法院。被告XXX在任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欠分公司款30万元。被告XXX违规经营管理分公司,造成分公司无法继续营业,三年没有进行工商年检、三年没有税务登记,致使原告不得不注销分公司,注销分公司,原告支付费用20余万元。
原告履行全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款项共计730602.2元。
2013年,原告向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居控告XXX涉嫌职务侵占。2013年12月2日,辛XX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称:现本人承诺自愿代XXX赔偿公司损失30万元,此款在本承诺书时支付。同时,本人保证XXX至少再赔偿公司100万元损失,此款分期支付,在2014年1月底前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14年10月底前付清。如XXX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本人愿意为这
100万元的支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内容详见承诺书文本,辛XX在承诺书落款处签名、捺指印。2014年1月8日,XXX在承诺书落款处签署同意二字,并签名、捺指印。承诺书出具后,原告收到一笔30万元赔偿款,两被造没有支付其余赔偿款。
综上所述,被告XXX任XX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公司财产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辛XX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愿与X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公司法》第147条、149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附: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