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客户申请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需提供以下基础资料: (一)开立保函申请书。
(二)经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核准发放并经年检的贷款卡。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客户近3年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告。财务报表按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应提交审计报告。公司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告。
(五)保函项下申请人和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或协议。 (六)反担保的相关资料。
(七)担保协议、担保函可在银行受理业务过程中提供。使用农业银行制式合同文本的,可免于提供。
经营行已有上述资料的,可不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客户应按《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主要品种操作规定》(附件2)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办理低风险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可只提供前三项资料。
第十三条 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按《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2】67号)规定的其他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十四条 客户部门调查
(一)申请人资信情况。调查客户名称、法定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等,分析其资本构成、投资结构、信用等级、信用记录等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二)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约定事项。 1、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是否公平、合理。
2、申请人是否具备履行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的资质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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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备履行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的能力;在以往履行基础合同或协议中是否有违约行为。
(三)保证金及反担保情况。保证人资产负债情况、经济实力、信誉状况,抵(质)押物价值、处分权、变现能力以及保证金到位情况等。
(四)对担保协议、担保函样本的条款及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一)业务资料的完整性。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三)办理保函业务是否在申请人授信额度内。
(四)申请人是否具备履行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的资质和能力。 (五)反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担保协议、担保函条款及内容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提交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审批后,由经营行根据相关规定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协议,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报一级分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后,由一级分行对外出具正式担保函。经总行同意,一级分行可对二级分行转授权,由二级分行对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并对外出具正式担保函。二级分行不得再对下转授权。
第四章 融资性保函业务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融资性保函业务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融资性保函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按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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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固定资产项目运作而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可不受本条件限制,但其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资产及业绩优良,经营规模较大。企业法人净资产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事业法人年综合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近三年收支(剔除自筹基建支出)结余大于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特定融资方式的企业在资产及经营规模上有具体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四)具有行业发展优势和良好的社会形象,能给银行带来较大的综合效益。
(五)能够提供符合农业银行规定要求的保证金及反担保。
办理低风险融资性保函业务可以不受上述(二)(三)(四)条的限制。 第十九条 农业银行不得办理下列融资性保函业务: (一)为个人经济行为提供担保。
(二)为未经批准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客户提供担保。 (三)为融资用于注册资本金的客户提供担保。
(四)为融资清偿债务以及第一还款来源无保障的客户提供担保。 (五)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客户申请办理融资性保函业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保函项下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保函业务操作流程为:客户申请→经营行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直接或逐级报总行客户部门组织调查或评估→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至经营行→经营行实施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客户部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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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资信情况。调查客户名称、法定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金等,分析其资本构成、投资结构、信用等级、信用记录等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二)保函项下融资事项。
1、融资事项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申请人资产规模、融资规模、期限、利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
2、申请人是否具有偿债能力。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如何;是否有偿还融资的计划安排并有足够的现金流偿还融资;对已到期债务是否有延期支付本息的事实。
3、保函项下融通的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及预期回报。 (三)保函项下融通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调查或评估,分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四)保证金及反担保情况。调查保证人资产负债情况、经济实力、信誉状况,调查抵(质)押物价值、处分权、变现能力以及保证金到位情况等。
(五)对担保协议、担保函样本的条款及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一)业务资料的完整性。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三)融资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四)办理保函业务是否在申请人授信额度内。 (五)申请人是否具备偿债能力及第一还款来源。
(六)反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担保协议、担保函条款及内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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