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9]72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23 【实施日期】2009.07.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

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为认真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做好三年计划实施

为顺利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各银监局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工 1 / 2

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和责任,积

极加以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积极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要

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协调,制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二、严格落实准入挂钩措施

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要按照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网点覆盖和战略布局、自主选点和监督指导有机结合的原则,首先考虑在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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