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的规章制度

养殖场的规章制度

【篇一:养殖场各项规章制度】

产地检疫申请报告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的动物在出场2-3天(或当日)应向当地乡镇动物防疫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动物防疫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场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控数额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动物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 二、按全进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三、严格按规定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生产区内禁养其它动物。

五、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种时,按规定的动物防疫程序办理。 六、病猪应及时隔离诊治或处理。

七、认真做好免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记录。 免 疫 程 序 一、口啼疫

育肥猪:28-35日龄初免,隔一个月加强免疫,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种猪:种公猪每年免疫2-3次。种母猪空怀期和怀孕前期免疫,每年2-3次。 二、猪瘟

育肥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种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育肥猪:35日龄首免,1月后加强免疫母猪配种前免疫,每年2次。公猪每年接种2次。 四、其它免疫病种

育肥猪:丹、肺二联苗、伪狂犬病苗、猪副寒苗、链球菌苗。种公母猪:前述可加细小病毒苗、乙脑苗。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因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地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污染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将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应符合环境要求。

消 毒 制 度

一、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二、周转区、周转畜禽舍、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消毒。 五、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六、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两侧5米内范围每周至少消毒2次。

七、各畜禽舍门口消毒池、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八、人员消毒:进入场区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篇二:养殖场规章制度】

种羊场规章制度

一、养殖场员工管理制度 二、养殖场防疫制度

三、养殖场区环境卫生制度 四、养殖场疫病诊断与控制

五、养殖场档案制度

六、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七、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八、养殖场用药管理制度 九、养殖场消毒管理制度

十、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十一、养殖场有机料管理制度 养殖场员工管理制度

一、禁止一切外来人员、车辆随便进入场内(特殊情况除外)。 二、上班不准迟到、早退。

三、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 四、种羊场内严禁吸烟、违者重罚。 五、上班时间不准酗酒、误事。

六、全体员工有义务对种羊的防疫、饲养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采纳的建议将给予鼓励。

七、严禁虐待种羊,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八、对待客人要态度热情、真诚、使用文明用语,举止言谈要谦虚礼貌。

九、爱护财物、器具、不损坏花草树木。 十、积极参加种羊场举办的各种活动。 养殖场防疫制度

疫病对养羊业的危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全面执行综合性防治措施,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消毒防疫设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有防疫不流行,有病不成灾,保证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全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一、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治疗为辅、防重于治”的方针,搞好综合性兽医卫生防疫工作。

二、新引进的种羊,必须隔离30天后经观察检疫确认无病后,方可 转入健康羊。

三、场区大门入口处设有车辆消毒池,并设有往来人员消毒通道,不经消毒任何车辆和人员不得入内,各消毒池可根据情况,随时添加药液以保持池内药液的有效浓度,冬季可改用石灰粉。 四、每栋羊舍入口处也要设有消毒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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