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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时代下版权保护初探
作者:孙宇
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23期
数字出版在给人们工作和生活提供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版权问题。文章对数字出版对传统出版业版权保护的冲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数字出版背景下版权保护的新思路。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特别是数字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出版产业与数字技术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催生了数字出版这一全新的产业形态。电子书、互联网期刊和多媒体网络互动期刊、数字报纸、在线音乐、手机出版、网络游戏等新兴的出版形式逐渐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我们已经步入了数字出版时代,然而数字出版在给人们工作和生活提供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版权问题。 一、数字出版的版权特征
数字出版形态多样、传播途径广泛,是新兴的、具有网络特征的信息传播方式,数字出版离不开两个基本条件,这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出版”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必须是经作者同意,以制作复制品形式公开其作品;第二有关作品必须被复制一定数量,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数字出版的版权特征,从本质讲是作品的数字化。
多媒体作品是一部完整的、独立的“作品”,计算机并不是在不同介质的、不同“作品”之间转换,而是阅读一部有独创的形式、构思完整的作品。目前,著作权法不可能对每一件新技术诞生的“作品”都一一列入,特别是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数字技术的海量作者、作者身份隐蔽、个人复制极易、难以制约与追惩的特性都让侵权变得再简单不过。一个辛辛苦苦做出来的研究成果,转眼之间就被盗用,这必然会阻碍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盗版、侵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整个数字出版产业链,导致我国数字出版无法进行正常的产业循环。产业链的不完善又使得数字出版产业难以得到健康发展。因此,分析数字传播时代下对传统版权的冲击,加强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力度成为当下刻不容缓的事情。 二、数字出版冲击传统版权的具体表征
先进的数字信息复制和互联网传播技术的广泛应用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些数字作品被侵权复制和传播,严重侵害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沸沸扬扬的谷歌数字图书馆的“侵权门事件”以及广电总局规范BT网站更是引发了公众对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问题的新一轮关注。
1.数字出版这种先进的平台本身容易使得版权人的维权意识趋于弱化。现在还有不少人没有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对知识产权了解不多,自己的作品被侵权了也不知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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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得或者没有精力、实力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许多网络经营者将他人的网络作品作为盈利的手段,或是来吸引广大网民来注册其用户的手段,靠给注册用户发送广告来盈利。就博客来说,博客主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和转载是对自身权益的损害,反而是认为是对自身影响程度的宣传。因此对于版权人来说,自身维权意识的淡化对外版权保护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
2.数字出版的新形态对处理出版者与版权所有者的权责利等版权问题带来冲击。在传统出版单位的传统合同样式中,一般对出版时间、地点、作品改编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数字出版条件下则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难以操作。如果作品允许在网上出版,由于信息可以随便的保存、传播和其无疆界性的特点就使得合同中所规定的某种形态的某种作品在多长时间、多大范围内,合法又合理的按照流程销售获利变得难以在操作层面有效的执行。 3.数字出版使得维权更加困难。数字出版下,受众不只是接受信息,而且还能够制作信息、发布信息。版权所有者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却面临的起诉对象不明、庞大的尴尬。比如一位作者的作品被侵权了,如果单个作者去诉讼同时侵权的几个网站是一件很吃力的事情,花费了很大的时间和精力,是否能赢得官司却是一个未知数。
4.数字出版时代消费者为内容付费的观念还未形成。《2007-2008年数字出版行业发展报告》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电子图书个人付费率为3.4%,数字期刊个人付费率为4.6%,互动杂志个人付费率为10.2%。艾瑞咨询分析认为,中国消费者个人为内容付费的习惯还未养成,而且随着互联网“免费午餐”的盛行,为内容付费的意识有逐渐淡化的趋势。这造成了各类数字出版物个人付费市场发展困难,且前途未卜。
5.现有法律法规难以适应数字出版发展的现实需求。近几年来,数字出版产业飞速发展,但与数字出版产业配套的相关出版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迄今为止我国数字出版的法律法规只有两部,一部是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另一部是2002年新闻出版署与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目前,版权授权不规范,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基本保障和有效维护,尤其经济权利很难得到合理保障。这造成数字出版领域的版权纠纷越来越多,且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趋势。
由于数字作品的版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导致位于产业链上游的作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到目前为止只有很少的网络传播商取得了数字作品的合法传播权;再加上处于产业链的下游广大网民用户缺乏良好的版权保护意识以及正确的数字消费观,使得整条数字出版产业链无法进行正常的产业循环。另外,现有的版权授权渠道过窄,已经不适应网络传播的需求。这些都严重制约着数字出版产业链健康发展。 三、数字出版背景下版权保护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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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是一项技术开发和版权增值的产业,版权保护是核心。近年来,版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版权产业仍处在探索、培育的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的版权产业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发展速度和效益都需要有较大提高。 1.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在立法方面,除了要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外,政府应该加快制定适应于网络特性和数字出版特性的法律法规。为此立法部门应对数字版权的保护有一定的预见性,而不仅仅想到事后制裁。在司法方面,对扼杀创新精神、严重制约版权产业发展、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盗版行为应加大制裁力度,特别是刑事制裁力度。
2.从社会层面上。最为重要的是要增强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根本上净化网络环境和出版环境,从源头消除数字版权的盗版问题。提高公共保护版权意识,营造维护版权的良好环境。通过开展版权保护宣传月、座谈会、征文等活动,加强版权保护宣传力度,让消费者参与到版权保护的行为当中来,同时对于版权人来说,应该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提高与版权利益相关各方的版权保护意识。
3.从技术层面上。对版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在采用新技术手段如实施数字版权保护(DRM),对数字产品进行权限设置、加密和数字签名、数字水印、认证、反复制措施等来保护数字出版时代下的版权的同时,使保护和共享相结合,技术和法律互为补充,个人用户和商业目的适度区别的数字版权保护思路成为必然的选择。
4.从数字出版行业内部。组建反盗版联盟,利用联合的力量来对抗盗版者。全国各地已经成立了多个反盗版联盟或版权保护协会,既包括地区联盟也包括行业联盟,像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这些组织为在数字出版时代下的版权保护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结语
虽然目前我国数字出版的发展还面临着产业链不完善、赢利模式不清、人才短缺等一系列的问题,但是版权保护始终是数字出版发展的核心问题。数字出版时代下的版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这就需要正确把握数字出版对传统版权保护带来的冲击,与时俱进,合理的处理版权保护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不断规范和我国版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版权国际国内合作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版权保护定会更加完善,数字出版的前景将更加光明。
参考文献:
[1]傅强.数字出版:新的革命.浙江大学学报,2008(7).
[2]吴绍阶.版权保护促进新闻出版产业科学发展.中国版权,2009.